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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国际官网知产 | 网络游戏“类电作品”保护演进历程
作者: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 2020-04-02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此案被业内认为系将MOBA类连续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的首例判决。网络游戏类电作品保护经历了怎样的演进历程呢,本文将对相关案例进行简要回顾。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综述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方式通常是将游戏资源数据库中的各游戏素材予以拆分,分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图形作品等。


但从现代网络游戏内部运行方式来讲,游戏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数据库,前者是计算机软件代码,后者为游戏引擎按照其功能设计调用包括文字、图片、音乐、动画、剧情、规则等游戏素材后,通过屏幕终端显示的整体内容,具体表现形式为游戏画面。如果仅仅将各游戏素材予以拆分,则无法体现游戏作品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精巧设计,比如游戏人物的初始数值策划,每位人物不同侧重的参数值和各具特色的技能或武器技能,资源的串联及游戏规则与游戏资源契合度的不断调试。对此部分游戏内容,游戏制作人员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进行创作,实践中真正吸引游戏玩家的游戏内容的本质,也为此处的游戏资源核心部分的制作。


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奇迹MU》案中,我国法院首次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昆仑墟》案,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梦幻西游》案,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太极熊猫》案,均将其游戏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守望先锋》案,更是首次将射击类游戏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可见对游戏的保护正在向实质性标准推移,即游戏核心资源的制作和核心资源彼此之间的串联关系,而通过这种制作和关系所依附的表达形式——类电作品,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游戏类电作品保护演进历程

 

(一)20173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将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案例】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沪73民终190


【法院观点】
网络游戏与传统类电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区别,即网络游戏的连续活动画面是随着游戏玩家的操作进行的,具有双向互动性,而且不同操作会呈现不同的画面。而传统类电作品的连续活动画面是固定单向的,不因观众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对此,类电作品特征性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网络游戏中连续活动画面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连续活动画面其实质是因操作而产生的不同选择,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游戏之外的创作。因此,该连续活动画面是唯一固定,还是随着不同操作而发生不同变化并不能成为认定类电作品的区别因素。


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数字文化娱乐类智力成果,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类电这一类作品的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组成,这亦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亦是连续活动画面,网络游戏也是采用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应是对创作方法的规定,不应仅是制作技术的规定,更应包括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从此意义上来讲,网络游戏也是采用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因此,《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裁判亮点】
首次将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认为类电作品这的表现形式在于连续活动画面组成,这是区别于静态画面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是连续活动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二)201711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一原告的同一作品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对大型网络游戏是否作为类电作品加以整体保护还存在不确定性。


【案例】上海朗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转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17)73民终241


【法院观点】
原告请求法院认定操作游戏时在屏幕上呈现的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但是法院只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角度对游戏中的元素进行了著作权认定,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壮游公司对涉案文字作品(剑士、弓箭手的角色介绍)、美术作品(3个场景图、1个怪物图、2个道具图)享有的复制权。对原告的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裁判评议】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构成作品的内容包括操作游戏时在屏幕上呈现的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但是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法院皆未提及对整体画面以类电影作品的方式进行保护的问题,而是直接通过传统的将游戏中的各种元素认定为相对应的著作权作品的方式进行保护。在本案之前的20173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奇迹MU》与《奇迹神话》案判决中,将《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本案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1121日作出的判决,原告同样提出将《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但是法院未在判决书中予以正面的回应。由此体现在2017年时,游戏整体画面保护方式的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2019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将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


【案例】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8)0192民初1


【法院观点】
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为类电作品。首先,从创作过程来看,游戏的创作过程综合了策划、美术、界面、程序、音频等多种手段,与电影摄制中综合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进行创作类似。其次,从表现形式上看,游戏影像画面具有连续性,包含影像、文字等多种内容,并且有伴音或者无伴音,借助电脑或手机等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第三,从作品内容来看,《昆仑墟》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关系,游戏动态影像画面集美工、灯光、音效、情节于一体,较为复杂,类似电影的复合表达,具有独创性。第四,从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来看,采用挂机形式的角色扮演类游戏影像画面,无需玩家操作,不用人机互动。《昆仑墟》游戏不管是用三个主角的哪个角色进去,游戏进程和游戏画面都基本相似,内容具有相对固定性,其传播利用方式与电影作品相似。第五,从创作手段来看,网络游戏的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是否通过摄制方法固定于一定介质上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电影或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的目的不是保护创作的方法,而是保护创作的结果,即连续动态的影像画面。因此,通过非摄制的方式创作出来的游戏影像画面亦可以构成类电作品。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的目的不是保护创作的方法,而是保护创作的结果,即连续动态的影像画面。是否通过摄制方法固定于一定介质上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电影或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因此,通过非摄制的方式创作出来的游戏影像画面亦可以构成类电作品。


(四)201911月,首次在司法判决中将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


【案例】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7)沪0115民初77945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守望先锋》为类电作品。法院认为《守望先锋》游戏为大型的即时在线射击类游戏,游戏场景地图、英雄外观造型、游戏英雄人物及武器的绑定、游戏的取胜条件、用户界面的设置等均是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从其运行的整体画面效果看,场景地图细腻逼真,英雄造型绚丽丰满,所持武器结构复杂,技能效果相生相克,游戏玩法逻辑自洽,蕴含了游戏开发者大量的智力成果,是主创人员付出大量劳动、团队合作的智慧结晶,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而且涉案游戏的英雄在地图中使用武器、技能进行团队作战,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故可将本案所涉《守望先锋》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


被告抗辩称枪战射击类游戏与角色扮演类游戏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者具有情节性,玩家只能按游戏主线发展,类似于电影观看的体验。而涉案射击类游戏没有情节设计不构成类电作品。法院认为枪战射击类游戏虽然无游戏人物的背景交代,无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更注重玩家自主操作的交互式体验,其游戏操作更多是基于取得游戏胜利的考虑。但预先设定的故事情节并不是类电作品的必备要素,如在某些风光片或纪录片作品中,没有预设的故事情节,但不会妨碍其认定为电影或类电作品。


【裁判亮点】


首次在司法判决中将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认定预先设定的故事情节并不是类电作品的必备要素,没有预设故事情节的游戏不会妨碍被认定类电作品。


(五)201912月,广东高院认定游戏创作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为类电作品。


【案例】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8)粤民终137


【法院观点】
游戏的情节和角色、场景,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达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与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游戏创作过程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裁判要旨】
游戏创作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为类电作品。


(六)201912月,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受著作权法保护,某些特定核心玩法上的相似也构成抄袭


【案例】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8)苏民终1054


【法院观点】
《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构成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因为网络游戏整体运行画面是其整体作品的表现形态,作品在表现效果上符合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将其游戏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且并无必要再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区分游戏中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属于概括性、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可作为表达。游戏设计师通过游戏连续动态图像中的游戏界面,将单个游戏系统的具体玩法规则或通过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通过连续游戏操作页面对外叙述表达,使得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清晰感知并据此开展交互操作,具有表达性,构成作品的表达。


《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虽然《花千骨》在IP形象、音乐、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不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在某些特定核心玩法上对《太极熊猫》游戏进行抄袭的侵权认定,故《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裁判亮点】
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某些特定核心玩法上的相似也构成抄袭


(七)20202月,首次将MOBA类连续画面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


【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观点】
一般而言,电影或类电作品的连续活动画面,事先已经形成并且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观众对于电影或类电作品的体验主要在于视听,无法亲自置身和实际参与电影和类电影所建构的虚拟世界。显然,《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也没有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法定作品类型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有其他作品,但因这一规定中的其他作品需要符合ag真人国际官网、行政法规规定这一前提,故法院在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外,无权设定其他作品类型。


对于《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应该归为类电作品,法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裁判亮点】
科学技术发展应当允许司法选择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去保护作品著作权。类电作品的分类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类电作品的归类标准不应当局限于是否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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