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梦想,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当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受到党中央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关注,并形成广泛社会共识。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正式施行,与此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很多新的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为未成年人构筑全方保护屏障。
正逢“两法”施行一周年,第72个“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笔者仅就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的“强制报告制度”进行梳理,增强全社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识,了解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共同守护。
据媒体报道,强制报告制度施行以来,各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制度;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作出专门规定;公安部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这些举措都有力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据统计,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达2854件;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案件超过1600件,推动追责299人。
今年5月27日,为总结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全社会高度重视该项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发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该制度尚不完全了解等情况,该项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侵害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它危险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馆、宾馆、酒店等公共服务机构。
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当报告:
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
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非正常情形;
5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
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卖淫的;
9
其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一)及时报告、初步核实。
报告主体发现正在发生的侵害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已经发生的侵害情形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有关单位、机构及人员,可以对侵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再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
(二)积极配合、规范保存。
报告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调查,接受询问,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符合强制报告情形时,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三)保护隐私、切记外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报告单位应当对报告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保护报告人的人身安全。相关单位、组织及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私自传播。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将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给予从重处罚;
(三)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因强行报告引发的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及时报告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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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负责立即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报案后,应当立即接受并进行初查,并制作笔录。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或报案人。
(二)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一)教委、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妇联等工作人员在了解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情形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安抚,缓解未成年人父母情绪;
(二)对遭受严重心理、精神创伤的受侵害未成年人,报告单位应当自行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妇联等单位联系专业心理工作者进行紧急心理干预;
(三)未成年人因遭受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应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席大大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关爱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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