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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国际官网观法丨产学研合作模式下企业赴科创板IPO的审核要点分析及合规建议(二)
作者: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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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产学研合作模式下企业赴科创板IPO的审核要点分析及合规建议》最终篇-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请点击后方蓝色文字阅读ag真人国际官网观法丨产学研合作模式下企业赴科创板IPO的审核要点分析及合规建议(一)


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企业创始人”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下,“学科带头人+企业创始人”的双重身份为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但同时由于企业创始人存在兼职也会对企业赴科创板上市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本文将以科创板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就产学研合作模式下,企业赴科创板上市过程中证监会的监管审核要点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问询合规建议。


三、就创始人兼职引发的科创板IPO审核问询合规建议


(一)规范创始人的任职和持股


科研人员的兼职问题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改革开放的春风使像韩琨[13]这样的“星期天工程师”得到了正名,科技人员的兼职由非法变成了合法。此后,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从1996年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2014年李大大总理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号召,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首次提出了高校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的亮点,再到2015年全面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鼓励科研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14],2017年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将国发〔2015〕23号文提出的“在职创业”细化落实到了“在职创办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相关兼职政策的出台,逐步在鼓励和支持的基础上向引导和规范转变。


1

主体范围适格


从适用主体范围上看,人社部规〔2017〕4号文和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将主体范围限定为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这是考虑到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与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研发有所区别,其工作内容更多是行政事务管理,允许其兼职并不能直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如果管理人员同时也是科研人员的,按照《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的意见,对单位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不允许其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15];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允许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除兼职受到限制外,根据国发〔2016〕16号文的规定,高校院所的正职领导即使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原则上也不能获得股权激励。


以上是政策从宏观角度制定的规范。目前兼职政策未成体系,较为零散,因此政策也允许高校院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科研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16]。如中科院在管理人员同时也是科研人员的情况下,就离职创业规定允许该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申请在职创业[17]。 


2

兼职手续完善


人社部规〔2017〕4号文对科研人员兼职创办企业的手续流程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科研人员主要要求有两点:一是要求科研人员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二是科研人员必须向高校院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高校院所的同意。为客观准确评价科研人员在兼职过程中已经“完成本职工作”,建议是科研人员与高校院所就单位工作内容或具体产出形式和数量作出约定,避免发生争议。因科技成果研发需要保密等义务,科研人员在和高校院所签订相关协议文本时尤其要注意竞业限制的约定,以免对企业上市产生阻碍。


以2022年1月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为例,创始人郁发新先生同时兼职为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航天电子工程研究所所长。在科创板上会时面对监管部门的问询审查时,发行人详细披露了郁发新先生的简历,说明其未在浙江大学及其所任职院系担任行政职务,亦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反腐倡廉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同时,郁发新先生于发行人申报前已按照浙江大学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书面提交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和公示+公示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取得了浙江大学航空航天学院的书面《确认函》,函件中学院确认对郁发新先生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知情并同意,其兼职行为不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且该行为符合高校老师兼职创业规定,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


(二)自主研发和创新核心技术


如前所述,产学研合作的背景,就是为了高校院所研发的科技成果能够通过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乃至新产业。在此过程中难免会涉及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使用于企业的情况。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会通过转让、独占许可、协议约定权益等方式转移相关权利,监管部门关注更多的是发行人如何证明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依靠核心技术的成长性达到足以上市科创板的水平。


本文选取了3家于2021年9月后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该三家企业的创始人均有在高校兼职的背景,对于其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职务成果的使用及证监会审核情况如下表:


名称

实控人(曾)兼职所在高校院所

非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

情况

合作方式

基本情况

臻镭

科技

浙江大学

转让

4项

非核心技术

31项

核心技术及专利

对应公司主要产品

禾信

仪器

暨南大学

上海大学

共有

5项

核心技术,大学仅有署名权

17项

核心技术

奥精

医疗

清华大学

独占许可

仅在某项核心技术的研究过程中曾将清华大学授权许可实施专利作为参考外(并约定后续改进成果归改进方所有),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均未使用该授权许可实施专利

*注:以上数据信息来源于发行人上市审核相关文件。


从上表可见,监管部门对创始人兼职背景下授权或转让知识产权的使用中,就该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业务独立性等方面进行重点核查,以判断是否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三家发行人通过转让、共有和许可三种不同方式受让使用高校院所的职务成果,但最关键的是发行人在企业运行过程中,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形成具备核心技术的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并就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形成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并成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来证明发行人在专利技术和生产经营方面均没有对高校院所构成重大依赖。


(三)规范高校院所和发行人间关联交易


虽然关联交易是科创板上市审核的重点关注事项,但是ag真人国际官网和相关审核规则文件均未明令禁止关联交易的存在。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在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以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未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失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关联交易的存在。在产学研合作情况下,高校院所和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审查要素主要在于交易价格公允性问题,尤其是科技成果转让价格、许可费用这类关联交易。


不同于现有的国有资产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的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高校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并且由高校院所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2019年,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转化的14837项科技成果中,协议定价方式转让的有14392项,占总数97%;拍卖方式的有170项,占总数1.1%;挂牌交易方式的有275项,占总数1.9%。在这些转化的科技成果中经过评估的占比22.7%[18]。 


通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方式定价,其公允性自不待言。对于市场上97%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的企业而言,除了选择第三方评估以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将企业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关联交易价格与市面上其他企业的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对比[19]。臻镭科技在回复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时,即采用了市场化定价原则,结合企业内部正规的采购流程,从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公司治理方面综合证明该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四、结语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学科带头人+企业创始人”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整合高校院所、企业、政府和科研人员等多方的资源优势,既促进科学研究又推动技术开发活动,同时科创板的平台又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随着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等规则的发布,科创板的上市审核也愈发严格,如有上市计划的科创企业还需尽早规划布局,做好核心技术管理和企业风险控制,才能更从容地应对监管部门的审查问询。


注释文献

[13] 20世纪80年,上海市橡胶制品研究所的助理工程师韩琨因业余应聘兼职、贡献技术、接受报酬而受到打击。


[1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七)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款。


[16]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17] 《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8] 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0》,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5页。


[19] 叶小杰:《科创板申报企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问题探讨——以和舰芯片为例》,载《财会月刊》202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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