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刘贵祥专委在《判解研究》2022年第2辑上发表了《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就当前民商事审判几个方面中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本文为笔者学习以上文章时所记的内容要点。因原文较长,为便于记忆掌握,故把每节论述总结整理了一下,以期与行业同仁共勉共进,欢迎一同交流学习。
1. 民刑交叉案件三种处理方式:刑事吸收民事,刑民并行,先刑后民。
2. 刑事吸收民事的前提:同一事实。同一事实的最重要的标准:主体相同。处理方式:对民事诉讼驳回起诉。
3. 刑事吸收民事的例外:刑事不成立,可再次提起民事起诉;刑事迟迟不能结案,当事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应予受理;当事人既提起民事诉讼,又刑事报案,刑事未结案,民事亦可不驳回起诉,而先中止审理。
4. 刑民并行的前提:非同一事实。非同一事实指:刑民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重要标准:主体不同。
5. 先刑后民的前提:尚无法判断刑民是否同一事实;民事依赖刑事认定的事实作为诉请依据;民事效力、责任认定依赖刑事处理结果;刑事先行有利提高诉讼效率。
6. 民事案件的主体、法律关系包含在刑事案件中,即刑事案件包括多主体、多法律关系,即使某一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亦应先刑后民。
7. 刑民并行引起重复受偿的处理:1)执行中合并中协调;2)刑事已退赔部分,在民事判决中扣除;3)刑民主体相同,刑事判赔未执行,民事亦应扣除;4)刑民主体不同,刑事判赔未执行,民事不扣除。
8. 刑事判决涉及案外人权益的救济途径:异议、申诉、审判监督。
9. 刑民分别对同一标的做出矛盾判决,可对任一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合并审查。
10. 赃款流向案外人,具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得追缴,只能追对价权益。赃款还债,现规定是不能追缴,但如对特定期限内的债务追缴,或退赔一定比例,可能更合理。
1.《民法典》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要件,只能做正向解释,符合即有效,不符合会影响效力。不能做反向解释,即不能认为不符合其中一条即无效。
2. 合同一方犯罪,致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可撤销,非无效。
3. 合同双方均犯罪,且通谋,合同无效。对于阴阳合同,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是否有效,应进行价值判断。
4.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相关人员行贿,合同未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合同有效。合同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合同效力依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规定,取决于另一方是否追认。合同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合同无效。
5. 合同一方构成过失犯罪,不属于恶意串通。
6. 履行中的犯罪问题,可解除合同,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1. 当事人所签文件虽有标的、数量、价格等以后要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明确写明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仅为交易意向,非预约合同。
2. 是预约还是本约,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预约订立后即开始履行的除外。
3. 预约合同不宜强制履行。赔偿范围在依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之间确定。
1. 合同需经批准才生效的,未报批亦对双方具约束力。报批义务人拒绝报批,另一方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参照预约合同。
2. 另一方先选择继续履行,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再诉解除合同,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
3. 另一方选择继续履行,判决后对方履行,但未批准,可再诉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违约赔偿责任。
4. 另一方选择继续履行,判决后对方不适当履行,导致合同未被批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可支持,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卖方另售的收益或买方另购的差价计算,不应以评估值认定。
1. 售后回租应符合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两个特征,物不具有使用价值,谈不上融物,非融资租赁关系,亦非无效,按借贷关系处理。
2. 售后回租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以过户为准,未过户为借贷。动产不要求过户,约定即可。
3. 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标准:1)可流通。是否有权利瑕疵,不构成否定理由;2)特定性。浮动抵押物一般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物;3)可使用性。知识产权可作为融资租赁物,但应办理转让手续。
4. “自物抵押”仍然有效,不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还具有顺位优先权的效力。
1. “债转股”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消灭,但担保人仍应就实际清偿率之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2. “债转股”的股权实际价格如在破产重整中经专业机构评估,可作为确定担保责任范围的依据。如不是,则应进行专业评估,对评估方法、基准日的确定应公开透明。
3. 破产重整中对股权的调整对相应质权的影响:对于债权人以“债转股”取得的股权,及战投人因投资取得的股权,债务人原股东股权的质权人不享有追及力。但,重整方案明确为老股东保留的股权,或老股东向新股东转让的股权、且为质权人利益作了安排的除外。
4. 房地产企业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仍应把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放在首位。
5. 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续建资金借款属于共益债务,续建形成的新建部分不属于抵押财产,共益债务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1. 立案时应严格审查,过滤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争议。
2. 连带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寒蝉效应”。
3. 诉讼时效适用“一人维权,惠及他人”原则。
最后,就像刘贵祥专委在文中指出的那样,以上所涉部分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实务中亦未完全形成统一裁判规则。具体个案应从细处入手,在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上,以公平公正为根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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