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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丨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浅析
作者: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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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趋活跃的股权交易市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问题也成为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基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及相关税收政策,本文就企业(以下均指法人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及税收筹划简要分析。


企业股权投资涉税行为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投资成本(计税基础),作为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即为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应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投资收益分为免税和应税两种口径。免税的投资收益指的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税的投资收益指的是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投资等方式持有被投资方的,在连续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情况下取得投资收益。企业转让股权与自然人转让股权的应税行为明显不同之处就是企业存在免税投资收益,而自然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权转让产生重复征税的原因


企业的免税投资收益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基础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是来源于企业税后收益,若不免税,则会导致重复征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通俗地讲,就是投资方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能将初始投资部分作为成本扣除,如果被投资企业中存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属于可能分配的收益,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该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税时,可能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即被投资方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存在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的情况下处置股权,又应当就股权转让所得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两次的纳税主体并不相同,但税源实质均为被投资方经营所得。因此,该政策规定是导致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重复征税的直接原因。


企业股权转让常规税务筹划方式


基于前述产生重复征税的原因,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投资方可以通过分红方式减少被投资方的净资产,使股权转让所得转换为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使应税的股权转让所得转为免税的投资收益;或者采取转股的方式增加投资成本,在股权转让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股权转让所得,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假定条件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A、B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A持股比例为70%,B持股比例为30%。甲公司本期末财产状况: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00万元。


A公司拟将其持有甲公司的7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经评估甲公司的股权价值为2500万元。A公司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下企业所得税测算不考虑股权转让外的其他应税所得)


方案1:直接转让股权


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70%-700)*25%=262.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时仅允许扣除初始投资成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不允许扣除,故均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2:先分红后转让股权


先将甲公司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分红,A公司取得420万元股息属于免税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后甲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降低600万元。


A公司转让股权所得=(2500-600)*70%-700=63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7.5万元。


方案2相较于方案1节税105万元。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未明确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分红(实践中尚存争议暂不考虑),故无法通过分红的方式将盈余公积转为免税投资收益,仍应当将其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此方案并不能完全实现税筹目的。


方案3:先转增股本再转让股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从投资方考虑,其实质仍为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益。从税法角度分析,通过转增股本增加计税基础进而降低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可以采取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税筹。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故甲公司盈余公积仅可转增股本15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成本增加105万元。由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并无ag真人国际官网限制,故可以将甲公司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全部转增股本,则A公司股权投资成本增加420万元。由于转增股本仅是财务报表科目之间变动,并不影响企业的公允价值,所以甲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并未发生变化。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2500*70%-700-105-420)=52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1.25万元。


方案3相较于方案2节税26.25万元。但是在方案3中由于法定盈余公积在转增股本时金额上存在ag真人国际官网限制条件,并不能完全实现税筹效果。如实践中企业存在任意盈余公积,在转增股本时则无需考虑留存金额的限制条件,可以将任意盈余公积全额转增股本。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1]规定,因为投资方就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并未付出任何对价,不得作为免税投资收益或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实践中,同样存在税务机关就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参考本条执行,不允许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进而导致税筹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就方案3的税筹方式在实施前,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在以上常规的税务筹划方式中,投资方是选择分红还是转增股本方式,取决于投资方的具体需求以及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状况。分红会导致被投资方净资产减少,如作为上市公司,采取分红的方式在除息除权日后会导致价格降低,可能会增加被收购的风险。转增股本能够避免被投资方的资金流出,保持被投资方净资产价值不变。


企业股权处置特殊税务筹划方式


(一)先撤资再增资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投资方撤资或减资取得的资产分为三个部分: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


基于该政策规定,可以采取先由原投资方撤资再由新的投资方增资的方式进行税筹。沿用前述假定条件测算如下:


A公司从甲公司撤资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的金额700万元,属于投资成本;


A公司从甲公司撤资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金额42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28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投资收益;


故A公司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500*70%-700-420-280=3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87.5万元。


本方案比前述常规税收筹划方案3的优点是可以进一步节税43.75万元,产生此节税效果主要是因为在撤资的过程中累计盈余公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一并作撤资处理,而前述方案3受ag真人国际官网限制则无法实现。虽然可以实现税筹目的,但是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撤/减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履行公告程序、工商登记变更程序等,程序复杂且时间成本高,亦会产生其他的财务成本,如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甚至存在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可能。此外,撤/减资方、新增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如期履行,仍存在ag真人国际官网风险。所以是否采取此方式需要综合权衡考虑。


(二)企业清算的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5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由于企业清算是以终止企业经营为前提,其实质与减资的方式存在相似之处,如被投资方经营状况不佳或投资方基于实际需要,亦可以采取清算方式进行税筹。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方式收回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成本、投资转让所得/损失,而撤资的方式收回投资的顺序依次为投资成本、股息红利所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由于收回投资的顺序不同,如存在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则会影响投资方计算年度企业应税所得额税前扣除金额 [2],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不同的税筹效果。


企业清算虽然能够实现全部的税筹目的,但是其实际操作程序比减资的方式更为复杂,且适用的情况极为特殊,因此并不建议仅为实现税筹目的而采取清算方式,但是如果企业不得已将进入到清算程序,亦可据此进行税收筹划。


结语


在实践中,基于我国税收政策的规定,在企业投资分红、股权转让、减资、撤资的税务处理中,都存在一定的税筹空间。从初始投资到投资收回,综合考虑投资方的需求以及被投资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税筹方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亦将有助于实现税筹目的。


参考文献

[1]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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