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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债权人有权对夫妻共有房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基本案情
2020年,刘某等四人与田某等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确认田某需给付刘某等四人分红及利息60余万元。后因田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以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某等四人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之诉,请求确认登记在李某(田某配偶)名下的402号房屋,田某和李某各占50%的份额。另,田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2014年案涉402号房屋登记至李某名下。
争议焦点
债权人是否有权对田某与李某的案涉房屋进行析产。
裁判要旨
①法院认为,相关购房及交款资料显示,案涉402号房屋在田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至李某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1]之规定,刘某等四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针对执行查封的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财产共有人是否与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案件是否存在关联,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就查封的共有财产依法行使代位析产的权利。
②关于案涉402号房屋份额的认定,田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案涉房屋于2014年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之规定,案涉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案涉房屋以何人名义购买、通过何人名下账户支付房款或者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有性质的认定。在无证据证明李某、田某针对案涉房屋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3]规定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确认田某、李某就402号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0014号“李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二审案”
律师观点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新增民事案由,是指在民事执行阶段中,因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且怠于分割共同财产,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同时满足以下几种条件:(1)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对债务人享有债权;(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债务人及共有人怠于析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本案中,案涉房产虽单独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基于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夫妻分别财产制有明确书面约定的,应认定该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未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4]请求对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以,当被执行人怠于行使上述权利时,申请执行人有权针对执行查封的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5]
行业动态
国务院发文,北京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在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方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
在金融服务领域方面,《方案》提出,探索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合理规模的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合作,依法依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
来源:中国政府网2023-11-23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审判白皮书
2023年11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家事纠纷审判白皮书》,介绍近年来家事案件审判概况及相关机制举措,并就常见问题进行法律提示。其中,我们注意到白皮书选取了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以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
案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原告贾某与被告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魏某晨和一女魏某莉,均未成年。2022年,贾某主张二人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魏某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过程中,发现二人在离婚诉讼前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因故发生冲突,并设置障碍干扰对方行使对魏某晨和魏某莉的抚养、教育、探望等权利。在双方分居后探视子女过程中,贾某与魏某在魏某晨和魏某莉面前发生争吵并忙于录像取证,导致孩子受惊哭闹。
法院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贾某与魏某作为义务履行人,未能摒弃二人之间的恩怨,创造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陪伴空间,客观上对被监护人魏某晨和魏某莉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依法应予以纠正。故向贾某与魏某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二人多关注魏某晨和魏某莉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等与孩子联系密切的人员多联系、沟通。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具体情况;避免在魏某晨和魏某莉面前争吵。不得以双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相互配合协商,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法官解读: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不仅规定了父母所实施的家庭教育的内容,同时规定父母应当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法院作出的家庭教育令突破了传统家庭教育令多用于纠正子女行为偏差、父母行使监护权不到位的框架。着重对夫妻双方为满足个人情感需求而忽视未成年人感受,进而争抢子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11-10
http://mp.weixin.qq.com/s/aQl8q2siWXQOe2YRkUOuXg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条例》旨在于香港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在香港就以下各项订明机制: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便利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就《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特区政府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条例》和《规则》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借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条例》和《规则》亦使两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为明确和可预测,并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新闻公报2023-11-10
《中信保诚人寿“传家”·胡润百富2023中国高净值家庭现金流管理报告》在深圳发布
2023年11月12日,《中信保诚人寿「传家」·胡润百富2023中国高净值家庭现金流管理报告》发布会于深圳举行。
报告显示,为降低未来现金流风险,高净值人群最认可的举措是提高风险意识,主要包括“资产配置多元化”“合理使用负债工具”“不仅关心流入,更要防范风险、避免暴雷”“先保证劳动性收入,再去探讨资本性收入”“养老要早做准备”等等。除此之外,调整资金配置结构、配置年金险也是受关注的降低未来现金流风险的措施。相比年长群体,年轻一代的高净值人群更加认可年金险在现金流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来源:胡润百富微信公众号2023-11-13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22-2023)》
2023年11月2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编制的《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22-2023)》(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这是中国信托业协会自2013年起连续编制发布的第十一份行业社会责任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末,信托业受托管理信托资产21.14万亿元,同比增长2.87%。从信托资产来源看,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占比52.08%,同比增长0.55%;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占比为19.03%,同比下降2.46%;管理财产信托规模占比为28.89%,同比上升1.91%。从信托资产功能看,投资类信托规模占比为43.92%,同比增长2.55%;融资类信托规模占比为14.55%,同比下降2.87%;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占比为41.53%,同比增长0.33%。从信托投向上看,投向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信托规模占比分别为28.99%和13.39%,同比分别增长6.62%和0.95%;投向工商企业、基础产业和房地产领域的资金信托规模占比分别为26%、10.6%和8.14%,同比分别下降1.73%、0.64%和3.6%。
《报告》以电子版、印刷版以及Html5版三种形式在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网站和协会微信公众号在线发布。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微信公众号2023-11-2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为进一步落实好今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税务人员查询掌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对今年以来截至10月底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作了全面梳理,并进行详细解读,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此次发布的《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按照优惠政策、政策解读、即问即答、相关文件4个部分的体例编写,收录2023年公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70份、相关征管公告6个、政策解读6篇、即问即答10组,以及往年相关政策文件33份,在全面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对重点优惠政策的出台背景、减免税费计算、享受优惠程序等开展了详细解读,同时结合具体情景,对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进行解答,力求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加便捷查询政策、更加准确理解政策、更加全面适用政策。
近年来税务部门先后编制发布《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多个专题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本次政策汇编的发布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政策汇编和指引体系。以上汇编和指引均可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以对照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2023-11-27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王阳明(1472-1529年),名守仁,字伯安,世称阳明先生,浙江余姚人,明代著名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和军事家。他是陆王心学之集大成者,王阳明心学理论主张“知行合一”,强调通过内省自我认识,实现心性修养,使之达到与天地万物的和谐统一状态。
一封家书,半封国事——王阳明与诸弟的家书
寄诸弟书
乡人来者,每询守文弟,多言羸弱之甚,近得大人书,亦以为言,殊切忧念。血气未定,凡百须加谨慎。弟自聪明特达,谅亦不俟吾言。
向日所论工夫,不知弟辈近来意思如何,得无亦少荒落否?大抵人非至圣,其心不能无所系著。不于正,必于邪;不于道德功业,必于声色货利,故必须先端所趋向,此吾向时立志之说也。趋向既端,又须日有朋友砥砺切磋,乃能熏陶渐染,以底于成。弟辈本自美质,但恐独学无友,未免纵情肆志而不自觉。李延平云:“中年无朋友,几乎放倒了。”延平且然,况后学乎?吾平生气质极下,幸未至于大坏极败,自谓得于朋友挟持之力为多。古人“蓬麻之喻”,不诬也。凡朋友必须自我求之,自我下之,乃能有益。若悻悻自高自大,胜己必不屑就,而日与污下同归矣。此虽子张之贤,而曾子所以犹有“堂堂”之叹也。
石川叔公,吾宗白眉,虽所论或不能无过高,然其志向清脱,正可以矫流俗污下之弊。今又日夕相与,最可因石川以求直谅多闻之友,相与讲习讨论。惟日孜孜于此,而不暇及于其他,正所谓“置之庄岳之间”,虽“求其楚”“不可得矣”。
守俭弟颇好仙,学虽未尽正,然比之声色货财之习,相去远矣。但不宜惑于方术,流入邪径。果能清心寡欲,其于圣贤之学犹为近之。却恐守文弟气质通敏,未必耐心于此,闲中试可一讲,亦可以养身却疾,犹胜病而服药也。偶便灯下草草,弟辈须体吾言,勿以为孟浪之谈,斯可矣。
长兄守仁书,致守俭、守文弟,守章亦可读与知之。
来源:《王阳明家书》 作者:王阳明
注释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民法典》第535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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