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点说明”作为一种描述保密技术信息范围的当事人说明文件,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难以取代的核心作用。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秘密举证指引和秘密点说明撰写规定,实践中也呈现多样化的保护范围主张和秘密点组织方式。本文基于笔者在相关实务案件中的处理经验,旨在总结源代码类技术秘密案件的秘密点说明举证攻防策略。
根据实际保护需求灵活选择请求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对于源代码的技术秘密保护,多数权利人会遵循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惯性”,将计算机软件的全部代码文件(包括源代码和执行代码)作为技术秘密案件的主张保护范围。这在当前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下可能存在一些优势,例如纷繁复杂的文件体系和函数命名会使被告无法开展有效的非公知性抗辩。
但是,这样的证据组织形式并不能帮助权利人和法官更好地明确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当涉及到“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举证和认定时,除文本比对的方式外,权利人再无论证侵权的空间。如果侵权人对技术秘密进行了“转换性”或“洗稿式”的使用,就无法进一步证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着重关注对计算机软件具体表达的保护,但在源代码类技术秘密案件中,权利人还可以寻求针对技术方案或数据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实质上是对一系列技术方案的自动化实现。因此,一段可以有效执行的源代码必然能够被一种概括式的技术方案所描述。例如,在涉及服务器间大容量视听文件分发的场合,对大容量视听文件进行预处理可以压缩数据传输的体积,提高服务器网络分发效率。在这一背景下被设计出来的计算机程序,其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对传输过程中数据的加密、编码、解码和解密方案。
此时可以考虑将程序员撰写对应代码的具体思路和手段作为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以软件设计流程图、数据处理模型等文件作为技术秘密载体,将具体的思路和手段撰写成秘密点说明。
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是对数据的处理运算,那么显然,等待被执行和被处理的特定数据也是源代码类技术秘密案件中可行的秘密点组织方向,这在涉及工业设计领域的计算机软件类侵权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在针对大型工业设备的选型设计软件中,权利人基于工业经验和产品实验积累下来的数据参数将会参与设计程序的具体执行和运算,这部分数据参数才是权利人所要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核心部分。
又例如,在涉及大规模数值运算的计算程序中,频繁调用系统接口库中的运算函数会造成运算量激增从而引发程序崩溃。开发人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会在源代码中提前定义数值矩阵,通过查表的形式简化大规模数值运算,从而确保程序运行的“鲁棒性”。这一系列提前定义的数值举证虽然不是计算机程序的核心部分,却是侵权人在“转换性”或“洗稿式”使用过程中无法规避的内容。将特定数据作为源代码类技术秘密案件中的秘密点,能够发挥奇效。
合理运用举证规则,要求权利人通过秘密点说明文件明确源代码类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主张技术秘密的依据是其向法院提交的技术秘密载体。技术秘密体现于载体之上,但并不等同于载体本身。
例如,在源代码类的技术秘密保护案件中,要求保护的成果应是该段源代码所实现的功能,而不是为了执行该段源代码所要引用的操作系统底层库——操作系统底层库是所有程序代码都必须引用的源文件,对开发人员来说显然是公知的。因此,如果权利人选择主张全部源代码都属于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通过区分底层库、外部接口和开源软件等的方式可以有效缩减权利人的举证范围。
部分权利人可能会排斥针对软件源代码提交秘密点说明文件的做法,主要顾虑在于担心审判过程中的二次泄密。但是,如果只提交全部源代码作为技术秘密载体,而没有配套的秘密点说明文件,会严重影响举证质证的顺利进行。被告在证据开示阶段的一个合理抗辩在于:既然权利人都不能清晰地说明其要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被告又如何开展非公知性检索工作,去完成针对秘密性的质证呢?
拒绝提交秘密点说明的权利人可能会提交一份似是而非的非公知性鉴定报告,用于说服法官其已经完成秘密性的举证工作。在此情况下,法官实质上难以确认该报告开展检索工作的客观性和结论的准确性。毕竟没有准确的保护范围,鉴定机构如何开展非公知性检索,就很难自圆其说了。被告此时既可以选择攻击原告主张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不确定,也可以选择攻击鉴定机构检索方法和结论的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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