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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 | 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比较与实务探析(上)
作者:admin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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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为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比较与实务探析(上),文章(下)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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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内地与香港地区两地往来日趋频繁,跨境婚姻数量明显增多,随之的跨境资产配置需求也不断增加,其中跨境遗产继承成为高频问题。本文将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方面比较内地与香港两地继承制度的异同,并结合实务办案经验,探索两地跨境继承方案,以期助力两地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


一、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内地继承制度法律规范


中国内地实行遗产继承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法定规范来约束继承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香港地区继承制度法律规范


我国香港地区实行遗产管理制度,其继承法律制度由成文法和判例法共同构成,其中成文法部分包括了各种法律条例、附属法规以及由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制定的指导规则等,主要包括《已婚者地位条例》《婚生地位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遗嘱条例》《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高等法院规则》第76号命令、第85号命令。


二、内地与香港关于法定继承规定异同比较


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地区,在处理遗产继承的问题时,首先需要确认被继承人是否留有有效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的,那么其遗产将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反之,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即法定继承(关于两地对有效遗嘱的认定,我们将在下期文章中展开介绍)。


法定继承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的成立一般以血亲或姻亲关系为基础,在继承权和继承顺序的问题上,香港地区法律与内地法律的规定差异较大,两地关于法定继承的具体差异比较如下:


(一)两地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同


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继承人范围大致相同,均系以亲缘关系为基础划定,但具体仍有区别。


1. 内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7条、1128条及1129条规定可知,内地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子女。


2.  香港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可知,香港地区的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姐妹、全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半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二)两地法定继承分配顺序不同


1. 内地法定继承分配顺序


内地关于法定继承有明确的继承顺位规定,继承人依照亲缘关系被划分为两个顺位,即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另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或其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香港地区法定继承分配顺序


依香港地区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优先保护被继承人配偶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父母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当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及子女时,其父母不享有继承权;当被继承人未遗有配偶、但遗有子女的,其父母亦不享有继承权。若被继承人未遗有子女,则其配偶与父母享有继承权;若配偶、子女、父母均无,则享有继承权的优先顺序依次为全血亲兄弟姐妹或全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半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三)两地法定继承分配份额不同


1.  内地法定继承分配份额


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规定,法定继承遗产份额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不因性别、年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有四种情况:其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其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其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其四,若继承人间协商一致,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均等。


2. 香港地区法定继承分配份额


香港地区无遗嘱继承分配份额颇为复杂,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可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只遗有配偶

若被继承人只遗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全血亲兄弟姊妹子女的,其配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剩余遗产(扣除从中适当支付的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债项及其他法律责任中须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


(2)被继承人只遗有子女或父母

若被继承人只遗有子女或只遗有父母,没有遗有配偶的,则其子女或父母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剩余遗产。


(3)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及子女

若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及子女,则其配偶享有以下权益:

①取得非土地实产(家具、衣服、装饰品、属家庭、个人、康乐或装饰用途的物品、各类消费品、园艺物品及家畜、汽车及附件等)的绝对权益;

②被继承人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在扣除死亡税(如有)及费用后,须拨出500,000港元的净款额,连同利息记在配偶名下;

③在作出上述款项及应付利息的拨款后的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中的其中一半,应为配偶以信托形式持有。

被继承人子女享有以法定信托形式继承在作出上述款项或应付利息拨款后剩余遗产的其余一半的权益。


(4)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及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全血亲兄弟姊妹的子女

若被继承人留有配偶、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或全血亲兄弟姊妹的子女中一人或多人,但未留有子女时,则其配偶享有以下权益:

①取得非土地实产的绝对权益;

②被继承人剩余遗产在扣除死亡税(如有)及费用后,须拨出1,000,000港元的净款额,连同利息记在配偶名下;

③在作出上述款项及应付利息的拨款后的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中的其中一半为配偶以信托形式持有。

被继承人父母或全血亲兄弟姊妹享有以法定信托形式继承在作出上述款项及应付利息拨款后剩余遗产的其余一半的权益。


(5)被继承人未遗有配偶、子女、父母

若被继承人并未遗有配偶、子女、父母,则继承遗产的优先顺序依次为被继承人的全血亲兄弟姐妹、半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舅姑姨。


(6)其他

若被继承人未遗有任何可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则其遗产成为无主财物,属政府所有,政府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财产拨款予被继承人的受养人以及合理地预期该被继承人会供养的其他人士。


以上内容主要针对内地与香港两地在法定继承中的异同进行的比较梳理,下期我们将对内地与香港两地在遗嘱继承中的异同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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