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真人国际-(china)官方网站

    ag真人国际官网观法
    家族办公室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下)
    作者:admin 2024-07-10

    77b103f8f1ab141abcc790e6f182746.jpg


    ag真人国际官网公众号已推出【ag真人国际官网专栏】,围绕家办、破产重整、知识产权、财税、数据保护、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刑事、私募基金、跨境投资、外商投资等领域中企业及各主体要重点关注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将结合自身在相关领域扎实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带来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思考研究与指导建议,以期为大家提供及时、清晰与现实可用的方法指引和专业支撑。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引言


    “股权投资”与“名股实债”在交易模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前者核心在“股”,后者实质为“债”;后者通常也会采用将资金以股权的形式投至目标公司,但在协议中往往附有债权属性的条款,例如约定固定收益率、固定利息支付期间及到期无条件回购等。为厘清二者的区别,我们结合上中两期整理的典型案例,对名股实债的立法现状、司法认定及法律后果等进行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名股实债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名股实债”的定义及适用未做明确规定,但其法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6条关于隐藏行为法律定性的规定中得以体现。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对隐藏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应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即若构成名股实债,则当虚假意思表示的股权投资行为与隐藏的借贷关系并存时,股权投资关系无效;若隐藏的借贷法律行为自身成立,则按照有效的方式对待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等对名股实债的内容及适用加以指出。其中,《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以上可知,名股实债作为冠以股权投资之名,实则保本保收益、出借资金的交易,其不得在私募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等开展投资。


    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名股实债法律关系的认定


    通过上中两期对部分典型案例的梳理,我们总结出构成名股实债法律关系须符合以下几点主要特征:

    1. 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共享经营收益;

    2. 约定到期无条件回购或可随时回购股权,并对回购价格约定固定收益率;

    3. 提供资金的一方对投资收益率的约定不与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4. 提供资金的一方不具有参与目标公司重大决策、对目标公司管领控制等股东权利的交易目的;

    5. 投资期间,提供资金的一方不参与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往往要结合协议签订背景、目的、条款内容及交易模式、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获取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共享经营收益的,应认定为债权关系。因此,“股权投资”与“债权交易”的核心判断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是否与目标公司股东一样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三、认定为名股实债的法律后果


    名股实债的法律效力在民法典第146条的指引下区分虚假意思行为与隐藏意思行为来分别确定。对于当事人之间确有的虚假股权投资意思行为,应认定该名义上的股权投资协议无效;而对于当事人间隐藏的债权交易之意思表示,则应按民间借贷关系来认定其效力,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时,应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名股实债”法律关系下的基本权利类型实为债权,对于该隐藏的“债权”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亦或者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债权的返还,就需要对当事人各方所签协议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研判。


    若在“名股实债”法律关系中隐藏的债权行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被认定无效时,按照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四、名股实债的实务建议


    实践中,投资人在面临繁复的商事交易时,出于对自身资金安全保障的需要,往往期望能以相对稳定的收益退出项目。正是基于此,投资协议存在被认定为名股实债的可能性,从而影响股权投资的属性。因此,如果希望明确资金的投资性质,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建议投资人关注以下要点:

    1.约定投资退出的价格与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相关联,避免出现固定收益利率的价格模式;

    2.设置不确定的退出条件,触发股权回购的条件可与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避免出现固定的退出期限或无条件退出机制等;

    3.设置投资人作为股东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约定,投资人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4.投资人增资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投资时的股权转让价款应符合股权的实际价值。


    五、结语


    实践中,股权投资往往容易被披上借贷的外衣,这可能是因协议内容设置的偏颇,亦或者本就是用债权来掩盖股权的技巧。因此,确定一项投资交易是“股”还是“债”是一个抽丝剥茧的过程,需结合协议签署背景、交易目的、条款内容、履行模式等综合判断,以揭开协议的真实面纱。

    联系我们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0755-8273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022-8756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电话:+025-8370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0471-3910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0871-6330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029-6827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0898-6850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81 3 3591 3796


    加拿大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

    电话:001-902-918-0888

  1. 首页
  2. 电话
  3. 返回顶部
  4.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