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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月报丨上海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
作者:admin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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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一、上海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


2025年5月27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


《通知》全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明确了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登记等定义及本次试点的适用范围。第二个方面,明确规定对受托人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委托人运用信托机制及对交付的不动产标的的合法合规性要求。第三个方面,明确了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流程。第四个方面,完善了其他配套机制。


《通知》明确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不动产信托产品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双重登记”模式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同时,明确须将委托人名下的不动产通过转移登记给受托人,并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体现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固有资产相隔离。


来源:浦东发布微信公众号 2025-5-28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为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二是优化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使其更为灵活便利;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的,应及时汇回境内。《通知》同时明确了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相关管理要求。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资金的合理诉求,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其资金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来源:中国报 2025-5-23


三、海淀法院发布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八大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在介绍案例裁判规则的同时,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践适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股东强化出资责任意识、公司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强化债权人风险预判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裁判指引。指引建议,股东应当理性认缴注册资本,避免盲目高额认缴出资,导致形成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规范出资流程,货币出资应通过公司账户并备注“投资款”,非货币出资中,除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完成权属转移的变更登记;谨慎代持股权,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及交易的相对人,如已经形成股权代持的事实,建议审慎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或者通过代持协议明确隐名股东与登记股东的权利、义务。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5-5-21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着重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从增加融资供给、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提高支持精准性、落实监管政策、强化风险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做好组织实施等8个方面,提出23项工作措施。其中,增加融资供给方面,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重点领域倾斜对接帮扶资源。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法人类贷款、民营类贷款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5-2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起施行。据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其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席大大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共9章78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到实处,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 2025-5-9


六、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 支持发展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和养老产业


2025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教育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和养老产业的金融支持。


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额度为5000亿元,年利率1.5%,期限1年,可展期2次,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其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5家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末。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25-5-9


七、中国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一系列回应市场和社会关切的改革措施,着力督促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行业机构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形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拐点”。行动方案共提出25条举措,重点如下:一是优化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二是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三是提升行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四是提高公募基金权益投资的规模和稳定性;五是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2025-5-7


典型案例


无书面代持协议情况下,仅凭资金来源及未参与经营不足以认定股权代持关系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为叶某(出资额12.25万元,持股24.5%)、孙某(出资额7.75万元,持股15.5%)、王某(出资额4.5万元,持股9%)、某信息公司(出资额25.5万元,持股51%)。某科技公司的验资报告及入资凭证均显示,各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00年11月28日将各自的出资额存入某科技公司入资代办处,并于当日分别转入企业入资专用账户。


现叶某以某科技公司汇入公司入资代办处的注册资金实际由案外人某投资公司提供,并非各股东的自有资金,该笔款项系叶某个人向某投资公司的借款;且某信息公司作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系为叶某代持股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信息公司并非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所持有股权归叶某所有,某科技公司应将某信息公司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叶某名下。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某科技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某科技公司系由叶某、某信息公司等人发起设立,某信息公司系登记在册的股东。叶某主张某信息公司名下的股权系为其所代持,但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且某信息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代持股权合意的情况下,仅以叶某所诉的注册资金的来源以及某信息公司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理由,均不足以否认某信息公司的股东资格,亦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股权代持系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形成的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需以委托方及受托方就此达成合意为基础,仅以委托或受托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建立委托代持股关系,故本案中,叶某在未提供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仅以其通过借款为某信息公司缴纳了出资为由,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股权代持的合意。除了具有代持股合意的证据外,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通常还需要结合隐名股东是否对公司实际出资、是否在公司内部以股东身份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即使股权代持关系成立,由于隐名股东不记载于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当中,当其与显名股东的信任崩塌,双方极有可能因股权归属、隐名股东显名化等问题产生纠纷,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则需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委托关系或代持股关系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代持关系,才可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关系;如代持关系的建立系为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则还有可能导致代持合同无效。因此,实践中,投资者为避免相关投资风险,在投资时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取得投资股份。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涉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叶某与某科技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号任公,又号饮冰室主人、饮冰子等。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戊戌政变后,他东渡日本,并创办《清议报》《新民丛报》,广泛宣传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和社会学说,影响和启迪了整整一代人。主要作品有《少年中国说: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敬业与乐业》《新民说》等。


(节选)致思顺书: 


我看见你近日来的信,很欣慰。你们缩小生活程度,暂在坎挨一两年,是最好的。你和希哲都是寒士家风出身,总不要坏自己家门本色,才能给孩子们以磨练人格的机会。生当乱世,要吃得苦,才能站得住(其实何止乱世为然),一个人在物质上的享用,只要能维持着生命便够了。至于快乐与否,全不是物质上可以支配。能在困苦中求快活,才真是会打算盘哩。何况你们并不算穷苦呢!拿你们(两个人)比你们的父母,已经舒服多少倍了,以后困苦日子,也许要比现在加多少倍,拿现在当做一种学校,慢慢磨练自己,真是再好不过的事,你们该感谢上帝。

你好几封信提小六还债事,我都没有答复。我想你们这笔债权只好算拉倒罢。小六现在上海,是靠向朋友借一块两块钱过日子,他不肯回京,既回京也没有法好想,他因为家庭不好,兴致索然,我怕这个人就此完了。除了他家庭特别关系以外,也是因中国政治大坏,政客的末路应该如此。古人说:“择术不可不慎”,真是不错。但亦由于自己修养功夫太浅,所以立不住脚,假使我虽处他这种环境,也断不致像他样子。他还没有学下流,到底还算可爱,只是万分可怜罢了。


一九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梁启超家书》 作者: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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