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疫情肺炎,在2020年春节期间爆发蔓延,已显现出对社会经济的消极影响。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依法分担合同风险,成为当下亟待探讨和明晰的课题。
本文中,作者将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进行辨析、区分,说明疫情对于不同行业、不同案件产生不同法律效果的可能性。
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一).二者内涵及相关法律规定
1.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内在逻辑
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克服的合同履行障碍。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三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不可抗力系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或限缩适用。
不可抗力系刚性障碍,具备两个法律功能,即违约免责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并不直接影响合同权利义务内容。
实践中,不可抗力免责的调整范围存在混淆情况,以免租问题为例,有观点认为,房屋因疫情被政府封锁无法使用,可以免除部分租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免责。该观点主张直接免除租户的缴租义务,系将不可抗力免责的内容进行了扩大解释。
作者认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缴租,金钱给付义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疫情封楼导致出租人无法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在此情况下,自然无需支付相应对价。当然,如政府未强制封楼,疫情导致客源减少,承租人决定暂停营业,则另当别论,不构成不可抗力,承租人应按约缴租。
2.情势变更的概念和内在逻辑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受损害方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则。
究其根本,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契约严守、风险自负原则的例外,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情势变更系柔性障碍,其法律功能是,在合同法契约严守的原则之外,在极特殊的情形下,赋予一方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救济通道。
(二).二者关系及异同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其调整范围、法律后果、内在逻辑均不同。
简言之: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希望正常履约而因不可抗力无法达成,故而免除其违约责任的规则。
情事变更是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履行艰难或利益严重不平衡,一方当事人不愿履约,而主动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则。
具体详见下表:
对比维度 |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法律规定 | 《合同法》第117条;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
障碍程度 |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的刚性障碍 | 履行艰难或履行后利益严重失衡的柔性障碍 |
调整对象 | 免除违约责任 | 合同变更及解除,不必然免除违约责任 |
法律功能 | 免责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 特殊救济,平衡利益 |
作用途径 | 符合不可抗力要件,履行法定程序,可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 协商不成,仅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 |
(三).合同目的内涵
评析疫情影响程度、适用法律规定,需要对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进行判断。合同法对合同目的本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学界亦存在不同看法。
作者认为,合同目的包含“典型交易目的”和“动机”两部分内容,但将“动机”纳入合同目的范畴,需要严格审查动机是否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确定的共同认知,以及“动机”的表示时间、合理程度等。
就此,公报案例(2015)通中民终字第03134号案件中,法院论述:“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客观目的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考虑合同“动机”,与合同无直接关联的的其他驱动因素并非合同“动机”。
把握合同目的内涵,对于适用法律规定有重要意义。
三、疫情法律性质及类型合同评析
(一).疫情法律性质
新冠肺炎被世卫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国多省市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此次疫情的发生,确实是不可预见的。
然而,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合同相对方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合同变更、解除或免责,无法一概而论,在特定案件中,疫情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或情势变更,也可能仅是商业风险。
(二).类型合同评析
1.经营性租赁合同
疫情影响 | 政府强令停业、封锁房屋 | 承租人因客源骤减、感染风险主动停业 |
法律适用 | 疫情系刚性障碍,用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适用不可抗力免除出租人无法提供可用房屋的违约责任,相应免除承租人缴租义务。需明确,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系出租人,而非承租人,并不强制要求承租人履行不可抗力通知义务。 | 房屋使用功能未受影响,客源减少原则上系商业风险,由承租人自担。 考虑到承租人的合同主观目的(动机)系经营盈利,难以实现,要求其足额交租可能不公,部分特殊案件可援引情事变更规则解决。 |
法律后果 | 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适当免租。 | 原则上双方应按约履行,特殊案件可变更、解约。 |
考虑公平原则,建议双方就此类合同风险积极协商。实践中,存在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免租的案例[(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54号],亦有法院认为“疫情”并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但仍维持了酌减租金的原审判决[(2004)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如疫情导致周边房租大范围降低等其他合同基础异常变动,承租人可尝试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实现利益平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疫情影响 | 人、材、机价格涨跌 | 措施费增加 |
法律适用 | 一般性价格涨跌系商业风险,承包人自担;如价格因疫情剧烈变动,超出历史峰值,确属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导致履行艰难、显失公平,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 因疫情导致措施费增加,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
法律后果 | 建工合同一般会对价格波动分担问题进行约定,如约定不完善,可参照行业惯例解决,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承担价格波动±5%范围内的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实践中,法院极少适用情势变更条款。(2018)渝05民初19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主材价格确实存在上涨的情况,但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历史高价,不属于无法预见的情况。” | 按惯例,增加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有约定则从约定,实践中有双方按比例分担的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案件中,法院酌定按照措施费增加总额的40%补偿给施工单位。 |
疫情影响 | 逾期竣工 | |
政令停工 | 疫情防控 | |
法律适用 | 刚性障碍导致履行不能,可适用不可抗力免除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 疫情问题可以克服,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法律后果 | 应予以适当延长工期。 (2019)苏01民终67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疫情系突发情况,确有不利影响,疫情是导致工期迟延的原因之一。 | 承包人应按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疫情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 |
3. 买卖合同
疫情影响 |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 | 其他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迟延、交付不能、标的物毁损 |
法律适用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项目进度的,并不必然免除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需视疫情管控措施对工程进度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此外,疫情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此处不可抗力仅构成免责条件,不构成解约条件。 | 此情形下,疫情系部分买卖合同履行的刚性障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解约。 |
法律后果 | 部分案件可免责。 在作者代理的天津某小区逾期交房群体诉讼中,政府因防治空气污染强令工程停工,法院虽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亦以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分担损失。 | 部分合同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解约。 在(2018)鄂13民终16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湖北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严禁活禽贩运,致使原、被告调换种鸽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解约于法相符,予以支持。 |
为免争议,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重大流行性疾病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
4.融资、借款合同
金钱给付债务具备无因性,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
疫情影响企业营收,债务人无力还款,不构成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债务人的合同目的系获取借款,其营收问题系承租人与第三方成立的其他合同关系,与借款合同无关。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债务人违约的原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鉴于疫情严重,银保监会两次发布通知,要求银行灵活调整个人、企业信贷还款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下调利率、续贷等。债务人可依据相关政策,与债权人就还款期限,利率等问题进行积极协商。在此环境下,银行如因债务人逾期还款,选择主动起诉债务人宣布剩余债务提前到期,存在一定败诉风险。
5.旅游服务合同
2020年1月24日,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明确要求旅行社行业必须暂停各种经营活动,大量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定解除合同。
依据《旅游法》第6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者、旅行社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旅行社已对外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旅客滞留等其他费用按规定分摊。鉴于疫情情况,建议旅行社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启动旅行社责任险救济途径。
6.商演等劳务合同
疫情影响 | 商演劳务合同无法履行 | 其他劳务合同风险 |
法律适用 | 因政令禁止或封城无法履约,构成不可抗力,具备法定免责及法定解约条件。 | 合同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而前提条件是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 在疫情严重地区,履约存在较大染病风险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可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
法律后果 | 双方均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及解约。 | 可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解约。 在(2015)玄民初字第19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担心埃博拉病毒可能蔓延到安哥拉进而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故而决定解除合同,符合情理,构成情势变更,双方均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
四、结语
面对疫情影响,我们应遵循秩序至上和社会责任共同分担的态度,配合政府各项工作,服从统筹安排。面对损失,当事人亦应秉持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公平为准绳,分担风险,以保证经济体系平稳着陆、长远发展。
北京
朝陽区東三環中路5号財富金融中心35-36階
電話番号: +86 21 6289 8808
上海
上海市長寧区遵義路150号虹橋南豊城C棟2006単元
電話番号:+86 21 6289 8808
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栄超経貿中心1412
電話番号:+86 755 2389 5836
天津
天津市南開区鞍山西道万科時代中心1棟16階
電話番号:+86 22 8756 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寧区荘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電話番号:+86 25 8370 8988
鄭州
鄭州市鄭東新区緑地中心北塔42階4205室
電話番号:+86 371 8895 8789
フフホト
フフホト市賽罕区緑地騰飛大厦F座2223-2227室
電話番号:+86 189 4717 6323
昆明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区恒隆広場11階1106室
電話番号:+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錦業路11号緑地中心B座41F
電話番号:+86 29 6827 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龍万科中心B座11階
電話番号:+86 571 8673 878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企茂中路1号半山花園暁峰閣6階768室
電話番号:+86 10 8587 9199
東京
東京都港区虎ノ門一丁目1番18号ヒューリック虎ノ門ビル
電話番号:+81 3 3591 3796
Copyright 2001 - 2020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登録番号:05023788号-2 京公ネット安全登録番号:1101050203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