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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国际官网战疫 | 新冠肺炎疫情下,文娱企业的法律风险规避指南
作者: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 2020-04-02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蔓延,为自2018年起接连遭遇资本寒冬、严格政策、工作室纳税制度改革等多维影响的文娱主体带来了新的挑战。面对复工困难、履约受阻等现实问题,如何应对内、外部法律风险成为文娱主体的关注焦点。

 

本文将从对外如何降低履约风险、对内如何合规处理劳动关系两方面讨论文娱主体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供审查合同、评估风险的建议及指南以供参考。

 

一、企业外部合作风险与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1、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2003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基本符合不可抗力概念,但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其不必然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结果。
20202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回答道: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客观来看,本次疫情的爆发确实不能预见,造成的影响不能避免,产生的后果无法克服,因此本次疫情基本符合我国民法中不可抗力这一概念。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事件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到合同终止之前的时间段内,换言之,若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并确实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影响的,才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然而,疫情这一客观情况的发生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只有在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实质性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02期案例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原告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结合当时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涉案合同履行的影响大小,没有支持原告依据非典疫情免责的理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承担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从既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疫情的影响是否足以支持合同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进行判断。 2、裁判机构在处理涉疫情相关的合同纠纷时,以鼓励继续履行为原则,以适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为补充,严格把握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条件。

 

210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表明,对于疫情期间仍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合同法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浙江高院民一庭出具的意见与最高院在非典疫情期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经废止)所呈现的内容以及传递的精神基本一致。据此可以合理推断,裁判机构对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仍然本着不随意干预当事人合意,鼓励交易、维持交易稳定的处理态度,对依法解除或变更合同依旧审慎,对主张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显失公平等诉求的一方有较高证明要求。

 

3、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前提的根本区别在于,不可抗力要求达到合同全部/部分或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根本上的履行不能,情势变更原则背后的理论基础是公平原则,合同并非不能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会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受损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文化娱乐领域常见合作,建议把握这一核心评估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性。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终止解除前,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由使得情况或形势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与不可抗力规则主要是解决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制度设计不同,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通过赋予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解决在出现情势变更事件后,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问题。
为进一步区分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明晰适用前提,笔者试举例如下: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原定于春节期间上映的多部电影纷纷撤档。影片发行方与院线方签署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若电影撤档系由政府禁止影院在该期间播放电影导致,则发行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处于实质性无法履行的状态。因此院线方在履行通知等相关义务后,不再承担违约责任;若电影撤档系因政府禁止该期间相关题材内容的发行,则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主体为影片发行方。


若影片发行方系考虑到疫情期间观影人数大幅减少,基于市场原因做出撤档决定,则影片发行方可以在与院线方发生争议时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此时双方合意的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可能导致发行方支出高额费用但观者寥寥。观影人数减少并不会导致影片发行方与院线方关于发行影片的合同无法履行,但会导致影片发行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且影片发行方选定在春节档上映背后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所以,不同情况下的撤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存在明显区别的,自身的合同履行如何适用法律和主张权利,需审慎分析判断,不可简单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主张解除合同等。


4、主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减损义务和举证责任。

 

提出不可抗力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通知中除应包含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描述以外,还应说明该不可抗力与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通知函的最后可附上政府部门作出的相关通知、贸促会等组织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证据作为证明。

 

根据司法惯例,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因果关系成立、是否达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等承担举证责任,故应当及时保存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

 

此外,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免除的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产生的损失仍应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调整,由双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均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有限的适用范围和特定的法律后果,如错误适用,极有可能产生违约的法律风险。仅依靠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无法应对企业面临的所有商事风险,甚至无法解决企业面临的大多数问题。更多时候,企业还需通过风险自检、提前防范和与合作方进行及时、良好的沟通应对在商事活动发生的合作风险。基于此,笔者就此次疫情相关情形拟定了企业风险自检与应对方法附于本文第三部分,以供参考。

 

二、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1、用人单位在假期延长期间、隔离期间以及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出台的规定进行。

 

1)假期延长期间应按照休息日认定,企业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该期间未休假的,应安排调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根据通知内容,131日至22日期间应认定为休息日。企业原则上不应以任何形式安排劳动者工作,否则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执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应根据该通知调整当月/当季的应出勤时间计算工资和加班工资。

 

2)隔离期间为工作日,对于不能复工的劳动者应区分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隔离期间(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等)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三类人群,根据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应当支付工作报酬。根据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三类人群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在该期间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对于其他人员,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或按照地方防控要求进行非强制隔离导致不能复工的,可以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3延迟复工期间目前无统一定性,企业应以合同履行地政策为标准执行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上海市将延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从各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多数地方允许自主统筹安排(如调休、远程办公等),对于无法安排劳动者劳动的,一般参照停工、停产期间认定并执行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社局做出的解答,23日至29日属于休息日,不得安排年休假,此前已经安排或批准年休假的,应予取消;劳动者在该期间未休假的,企业应安排调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其他地区尚未做出此类明确定性,就当前各地发布的政策来看,除重点疫区外,各地延迟复工期间通常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工资的计发时段,多数按月计),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各地政策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内,多数企业仍应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

 

4)企业自主决定延迟复工的,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的情形,该情形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各地政策执行工资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从各地政策来看,在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多数集中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如安徽、山东、吉林规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山东省青岛市为80%),广东、深圳、广西、内蒙古、河北、江苏、浙江、湖南等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上海、辽宁、天津、珠海、江西、厦门等地区则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人社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及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支持优先安排劳动者进行年休假等各类休假,并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和办公方式。 2、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延迟复工、待岗期间,企业应注意如下事项,规避法律风险。

 

1)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向劳动者足额发放工资;密切关注当地政策,依法依规确定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合法合理执行劳动者复工、调休及工资发放事宜。

 

2)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应避免一刀切。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情况确定工资发放标准,仅在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情况下,才能参照当地规定支付生活费;若企业安排了劳动者参加工作,通常由双方另行协商工资标准,且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停工、停产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企业若怠于支付,将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亦可按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4)停工、停产期间的工作方式、待岗情况及工资标准变更本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应争取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注意保留双方沟通记录或签署书面协议,避免企业单方决定待岗引发劳动争议。

 

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以及因政府事实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予顺延。

 

此外,在具备复工条件且企业提供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若劳动者因其主观原因拒绝复工的,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对外合作风险的自检与应对


1、如何进行风险自检

 

建议采用以合同为核心的法务审查为主、业务审查为辅的双审核方式。

 

首先,由法务部门或其他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统一梳理生效合同,建议审查时将合同以项目为单位分组,对合同所涉的合作事项结合上、下游合同进行审查。在合作事项中,如企业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成果,则建议主要审查该事项所涉合同义务的有关约定,以确保企业的履行和交付符合约定;如企业的主要义务为接收某项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价款,则建议审查时重点关注该合作事项及整体合作项目的商务目的能否实现,做好同一项目关联的各下游执行的统筹安排,以确保项目能够完成并取得预期履行效果。在具体的合作项目中,企业可以先审查作为交付一方所涉的合同条款,明确企业对上游合作方负有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再反查该项合作事项上企业作为接收一方所涉的合同条款。

 

其次,由业务部门人员梳理各自负责的正在执行或洽谈中的合作项目,辅助企业进行合同归类、明确履行进度、执行后续对接等工作。同时,业务部门还应对尚未签署合同,但已实际开展合作的业务进行梳理和汇报;对于处于缔约过程中的合作,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在合同中就已发生及双方可预见的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相关事宜的解决方案做出约定。

 

若企业业务部门近期正发生人员变动,请务必做好工作交接,并以合理方式保存与合作方之间的沟通情况及书面文件。 2、合作梳理和审查的具体方式

 

法律风险同时包括风险发生可能性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两个维度,在进行风险自检时应重点关注风险发生可能性高、法律后果严重的项目。


关于法律后果严重性,可以结合合同标的、项目规模、违约责任、管辖等内容进行评估,并重点关注和防控合同标的高、项目规模大、违约责任约定清晰且严重的合同/合作风险。 针对尚未签署合同,但已实际开展合作的项目,应请业务部门提供与合作方的沟通邮件或微信等书面记录,以便了解合作背景和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可根据当前情况尽快拟定、签署书面协议,或参照双方合作惯例(如有)确定相关履行事项及责任,建议在合同文本中对双方目前可预期的疫情情形进行确认并约定相关事宜的解决方案。如尚未签署的合同系重大项目或可能对重大项目中其他合同的履行造成违约风险,建议咨询律师协商处理。 3、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1)确定风险防控方案

 

对于合同生效时间在疫情发生前的项目来说,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主要可以通过以下路径确定方案,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业务进行合同风险防控。

 

A. 变更部分合同约定

 

变更合同约定适用于合同的部分权利义务受到影响,但该等影响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整体仍可继续履行或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履行的情形,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a) 变更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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