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元宇宙视域下AIGC可版权性研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请见后续文章。
2022年8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举办的新兴数字艺术家竞赛中,参赛者杰森·艾伦(Jason Allen)提交的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下简称“AIGC”)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打败所有人类参赛作品,获得数字艺术类别冠军。参赛者是游戏设计师,没有绘画基础,该幅画作是Allen使用AI绘图工具Midjourney生成,但是却获得了此次比赛“数字艺术/数字修饰照片”类别一等奖,引发全球关注。
在当前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加速融合的大背景下,AIGC正在悄然引导着一场深刻的变革,重塑数字内容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将极大地丰富人们的数字生活,是未来全面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AIGC大量进入市场不仅对著作权法理论构成巨大挑战,而且还给AIGC著作权法律适用、公司合规、司法裁判带来了新挑战。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AIGC在国际上对应的术语是“人工智能合成媒体(AI-generated Media 或 Synthetic Media)”,它将其界定为“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对数据或媒体进行生产、操控和修改的统称”。2022年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中认为AIGC既是从内容生产者视角进行分类的一类内容,又是一种内容生产方式,并且还是用于内容自动化生成的一类技术集合。AIGC经历了web2.0到web3.0的时代变革,其本身也实现了技术的跃迁。
从内容生产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内容生产方式经历了生产内容专业性方式、用户生产内容方式,现在进入了利用人工智能自动生产内容的新型内容生产方式。具体如下表:
未来十年AIGC将对现有的内容生产模式带来颠覆性的变革,它可能够以十分之一的成本,成千倍的生产速度去生成这些原创内容。基于这些优势,火热的AIGC赛道在投资市场上受到了资本圈的青睐。最早对 AIGC 明确表态的是红杉资本。2022 年 9 月,红杉发布了一篇分析文章《Generative AI: A Creative New World》,在充分肯定 AIGC 巨大商业应用潜力的同时,红杉预测:“从现在开始,AIGC 很快会出现杀手级应用”。近期,AIGC初创公司获得融资的案例不断涌现。根据笔者整理,具体统计数据如下表:
图表二:AIGC投融资统计表(点击放大查看表格/长按保存图片)
根据科斯的观点,经济增长的原因并非在于技术创新、规模经济和资本积累,这些仅仅是经济增长的本身一部分。[2]而一个经济体、一个行业经济增长的实质原因在于拥有高效的经济组织、合理的创新激励机制,以及最重要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当一个鼓励创新,保护所有者产权的制度推出,将极大增加社会成员的心理稳定性与安全性,可以解放出更大的生产力。中国从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水平的飞速提升,与产权制度的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新的信息技术产业中,往往技术的发展要先于社会制度甚至社会法律规制体系,此时若不及时对发展的成果进行保护,随之将有大量侵权行为产生,将会极大挫伤生产参与者的技术创新热情。国家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在未来产业中建立起市场化运作所需的基础设施,若产业法律制度、行业规则能够以完善的形式迅速补位,这将极大地激发产业创新活力,推动国家在面向未来的前沿新信息产业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AI生成文字此前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要形式,2022年AIGC领域的技术突破带来了产业应用的爆发。目前,除了AI生成文字,AIGC技术可生成的内容形式已经拓展到了包括绘画、图像、视频、语音、代码、机器人动作等多种内容形式。国内在具体内容分支上的商业应用如下图所示:
(点击放大查看表格/长按保存图片)
全球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AIGC产业。目前在国内,腾讯已经拥有AI生成文字“Dreamwriter”广泛参与文字写稿创作。字节调动也在AI视频创作领域加速布局,旗下剪映与快手推出的云剪等多个应用程序可以实现AI视频创作。2022年8月,百度发布AI生成画作的艺术和创意辅助平台“文心·一格”,一经上线引爆了AI绘画产业。爆火的ChatGPT背后的开发商OpenAI目前的估值已接近200亿美元。在资本加持下,谷歌、微软、梅塔等海外科技巨头也纷纷加入AI文字、绘画与视频等AIGC各个赛道。AIGC产品已经大量进入相关行业市场。
AI绘画作为国内第一个商业化破圈落地的内容形式,推出后便迅速扩张。国泰君安投资分析师预测未来五年10%-30%的图片内容将由AI参与生成,产业规模有望突破六百亿元。国海分析师杨仁文从需求端和技术端两个方面分析产业成熟度,预计到2030年,AIGC市场规模将超过万亿人民币。当行业飞速发展时,生产力释放出的潜能将极大地倒逼AIGC相关知识产权界定与法律体系完善。
根据中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可以根据创作主体不同进行分层。依据创作过程中“人”所扮演的作用不同,将创作生成物分为两类:第一类生成物即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二类生成物即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
首先,第一类生成物中人类在其中仍然扮演了重要的创作力量,人工智能参与在其中只是辅助作用。所以第一类生成物在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作品”。第二类生成物中,人工智能参与的深度大幅提升。人工智能开始进行深度学习时,其所具有的计算模型和作出的决策会更智能、更接近于人类。人工智能参与深度学习是对人和动物大脑进行仿生模拟的过程,提供给它的是一种大型神经网络的深层次结构。当神经网络足够为深度学习提供支撑,叠加强有力的大数据和算法,那时人工智能会不断从过往案例和数据中训练,不断升级新算法。届时,人工智能无需再像传统计算机只能执行预先设定好的规则和程序,可以实现接近于第一类生成物中的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独立创作”。因此,根据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阶段,AIGC可以类型化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于传统计算机衍生作品,在创作中人工智能发挥辅助作用,主要创作工作通过人类自身完成,也即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另一类是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所具有从独立创作能时的生成物。
其次,区别于第一种生成物和当前著作权下“完全人类中心主义”保护框架,[3]AIGC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后人类境况”下的创作方式。[4]其显著的创作流程分为“输入—学习—输出”三个阶段。通过大量的数据输入,人工智能进行学习然后在训练的过程中进行算法创作,不断完善结构,在深度学习后进行高效和大批量的成果输出。因此,相较于人类创作内容,AIGC的特征在于其拥有相同的外观,但创作效率与产量显著高于前者。
[1] https://news.cyol.com/app/2020-11/27/content_18865642.htm
[2] [美] 道格拉斯·诺斯、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第15-20页。
[3] 参见鲁楠:《科技革命、法哲学与后人类境况》,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96-107页。
[4] 参见谢雪梅:《文学的新危机—机器人文学的挑战与后人类时代文学新纪元》,载《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第1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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