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为《刑民交叉实务研究:刑事立案成功的技巧》(上),文章(下)待续。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面临如何才能成功立上刑事案件的难题。本期文章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办案实践,对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刑事立案成功的常用技巧进行总结,与诸君讨论。
刑事立案的基本前提是存在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则是贯穿刑事报案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事实却通常披着民事纠纷的外衣,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十分困难。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需要承办人时刻保持质疑的态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从细节处敏锐发现线索。具体而言,可以从几点入手:
任何刑事犯罪都会存在法益侵害,而法益侵害是犯罪行为外化的客观结果,更容易被识别。因此,在寻找犯罪线索时,可以像公安机关侦查一样,首先明确被侵害的主体是谁,什么利益受到侵害,具体是如何侵害的。前述三个问题明确,犯罪线索的轮廓基本凸显,可以顺藤摸瓜,继续深入核查。
当事人一般亲历案体,对案件发生的细节有更为直观的感知。当事人认为的可疑点中,也往往隐藏着涉嫌犯罪的重大线索。因此,承办人在听取当事人介绍案情时,要敏锐地抓住当事人认为的可疑点,并就可疑点深入追问。在追问时,需要承办人对可疑点快速对号入座,即与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相匹配,然后围绕可能罪名的犯罪构成追问。这个过程中,需要承办人对常见罪名及犯罪构成有一定知识储备,否则很容易忽略重要线索。
相对于一般刑事犯罪,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线索更难鉴别。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可疑点或可疑点已经被排除成立犯罪,需要承办人在全面审查材料时时刻保持质疑精神。当然,时刻保持质疑精神并不是不尊重客观事实,而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充分调动头脑中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知识,从刑事专业的角度去审查案件,时刻保持职业敏感性。
比如,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最常见的是诈骗或合同诈骗罪,而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是伪造参与业务相关主体的印章。因此,在审查此类案件材料中,针对被害主体的印章是否真实,要更加慎重地审查。而在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类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担保或虚假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因此,在审查担保资质或借款人的财务报告资料时,就要更加慎重地去核实其真实性。
在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中,一般会出现多个涉嫌犯罪的证据线索。比如,在融资性贸易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虚假交货凭证、虚假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虚假担保材料、虚假发票、虚假金融票证等证明可能存在欺骗行为的证据。另外,也可能会发现出资方与融资方的业务员相互勾结、甚至收受贿赂的证据线索。但是,承办人在选择报案时,为了配合民事诉讼或者出于惯性思维,通常会选择诈骗或合同诈骗作为报案方向。
实践中,融资性贸易案件立合同诈骗罪阻力较大:
一是,出资方急于赚取融资过程中的利息,明知前述资料虚假,愿意自陷风险参与融资,该情形则难以认定出资方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认识,该虚假材料与处分财物间无因果关系
二是,融资方虽然提供了前述虚假材料,但是其在经营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而无法偿还融资,并非在签订合同之初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偿还融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
三是,在初查过程中,出资方参与业务的相关人员为规避责任,故意作出对出资方不利的陈述,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性质的判断
基于前述理由,如果选择合同诈骗或诈骗作为报案方向,公安机关在初查后,很容易得出不予立案的结论。相反,如果基于已经发现的虚假材料本身,选择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或者虚开发票等罪名,显然要比立合同诈骗罪的难度低。
因此,当存在多个罪名的证据线索时,承办人需要综合全案,选择入罪标准低、证明难度小的罪名作为报案方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其中,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一起刑事犯罪都可能存在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情况。
根据笔者办案经验,在选择报案地时,在不考虑特殊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作为报案机关。
一是,犯罪对象对被侵害地,一般也是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便于公安机关侦查
二是,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也是委托人一方所在地,便于委托人一方在报案过程中,及时、有效地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
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会由犯罪对象被侵害地公安机关管辖情况。实践中,还存在上级指定管辖、不同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在先受理或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等情况。总体而言,管辖过程中主要是遵从便于侦查的原则。
刑事报案的过程,实际就是向公安机关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过程,而不是与公安机关对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进行辩解的过程。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也通常认为其对法律适用问题或证据采信问题比报案人更加专业,也更愿意看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报案材料。因此,笔者认为,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正式报案材料中,主要包括报案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具体可以注意如下几点:
报案书的主要功能是向初次接触案件的司法人员展示犯罪事实,其目标是让初次审阅报案书的司法人员相信存在犯罪事实。因此,报案书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围绕所报罪名的犯罪构成陈述事实,并尽量确保所陈述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承办人在起草报案书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所写的每一句都有对应的证据证明、每一个字都尽可能准确的标准去要求自己,避免对法律适用问题、证据采信问题过度展开分析。
证据清单的主要功能是向司法人员快速展示本案存在的证据,以及该等证据的证明目的。因此,在起草证据清单过程中,尽可能做到证据清单清晰明了,不仅方便查询对应的证据,也便于了解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另外,也要注意证据清单的完整性,在报案书中出现的全部证据,都应该在报案清单中予以展示。
证据材料主要是向司法人员证明报案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均有对应证据证明,而非凭空捏造。因此,报案人在提交报案材料时,尽可能提交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明力更强的客观证据。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果涉及价值评估、质量鉴定、损失认定等事项,也尽可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避免将影响犯罪能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依赖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立案难的问题由来已久,且原因复杂,其中重要原因是选择了不适当的报案方式。根据笔者经验,在排除特殊因素外,一般建议采取可以留痕的方式报案。一方面,可以让报案线索进入上级公安机关监督范围;另一方面,也便于后续追踪报案进展。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如下留痕的方式报案:
公安机关为掌握警情信息,在各省或市基本建立了统一的110接处警平台,一旦接到110报警电话,该警情信息便进入统一的接处警平台然后由指挥中心派发到各办案单位。因此,首选是通过110报警平台报警,以便让接警单位针对该条警情的处理方式受到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但是,110报警平台是公共服务资源,若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尽量不要拨打110,将该公共服务资源留给真正有需求的人。
据笔者了解,在部分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公安机关建立了统一的网络报警平台。因此,可以进入各地公安机关官方网站查找该网络报警平台接口,并根据网络报警平台所要求的证据材料提供相应材料。
相对于前两种留痕的手段,书面邮寄报警材料留痕力度比较弱,但是相对于无法取得留痕证据的报警方式,书面邮寄报警材料留痕也不失为一种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书面邮寄材料留痕之后,一定要有后续的追查,并且现场前往公安机关核实或补充报警,而不是邮寄之后就不再过问。
针对前三种方式,笔者首推110电话报警,该种方式留痕最直接有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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