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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面临如何才能成功立上刑事案件的难题。本期文章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办案实践,对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过程中刑事立案成功的常用技巧进行总结,与诸君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简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责任的,或者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都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因此,如果报案人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明确的犯罪线索,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在犯罪线索明确的情况下,相对于报案人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通过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期限则更短,工作效率则更高。但是,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线索并不明确,民事法院通常不会轻易移送。
接受案件的书面凭证通常指《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办案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有所区别。比如,笔者曾收到过《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回执)》《接报案查询回告单》《接报回执》《受案回执》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到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最长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前述接受案件的书面凭证正是报案人要求公安机关在六十日内必须作出决定的有力依据。鉴于实践中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执法现状,如果没有及时取得接受案件的报案凭证,不排除前述立案审查周期会不断延长,是否立案久拖不决。因此,报案人在正式报案当天,应在合法的前提下尽一切努力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一般情况下,只有收到接受案件的回执,才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程序中。在依法索要受案书面凭证过程中,可以注意如下几点:
根据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履行“三个当场”的规定,即“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在报案当日,建议将前述公安部关于如实受立案的规定打印随身携带,并据此要求公安机关当场出具报案回执。
虽然公安部曾出台了前述规定,但是部分公安机关在接处警实践中并不会严格执行该规定。因此,报案人在初次报案时,如果相关接警人员拒不出具接报警回执,可以根据公安部的公通字〔2015〕32号文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直接跟当日值班领导或者办案单位的负责人沟通,要求接案人员必须执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需要提醒的是,在索要接报案件回执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妨碍执法、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
报案实践中,部分接警人员可能明知前述“三个当场”的规定而拒不执行,面对群众报案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鉴于公安部已经针对此类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报案人根据公通字〔2015〕32号文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部门监督。一般而言,可以向公安机关督查部门、法制部门,甚至可以直接拨打12389向公安部针对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建立的举报平台反映情况。而督查部门或法制部门的电话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或者各地公安机关接待群众的场所也都会张贴公示。
报案实践中,报案人经常会听到接警人员说本案不属于该接警人员所在单位管辖,应该去某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据此,对于报案人所报的涉嫌经济犯罪线索, 接警单位都应该接受并登记,如果接警人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可以据此要求其接受并登记。
一方面,初次报案时就要求公安机关如实登记并取得书面凭证,标志着案件已经进入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程序;另一方面,即使初次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但一旦其接受并登记后,会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程序移送管辖,一般比报案人自行前往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难度更低。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应该进行立案审查。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虽然公安机关开展的立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报案人无权利知晓,但是报案人依然可以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配合、督促公安机关承办人依法开展立案审查。具体从如下几点开展:
如前述分析,经济犯罪案件相对一般刑事案件更难甄别,报案人在报案后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根据需要第一时间提供类案作为参考,解决立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上的障碍。
报案人在初次报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能并不完善,在承办人立案审查期间,报案人可以及时与承办人沟通,了解需要协助的工作内容或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减轻承办人的工作量。
根据实践经验,针对重大敏感的案件,办案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通常也需关注,报案人可以依法书面向办案单位领导提交情况反映,要求办案部门依法展开立案审查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或者最长六十日内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是,如果在前述期限内并未收到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者向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申请监督。具体而言,在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时,可以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报案材料直接前往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另外,在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时,可以直接拨打12389向公安部投诉举报中心反映,或者向公安机关的上级督查部门反映。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只意味着办案部门在审查完已有的证据材料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但是,报案人依然可以通过复议复核或申请监督救济,或者根据不予立案的理由补充收集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审查。具体注意如下几点:
实践中,不予立案通知书仅载明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结论,对不予立案的理由并未展开。报案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全面了解不予立案的理由,为后续争取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或申请检察院监督作准备。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报案人可以向原出具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因此,在全面了解不予立案理由后,报案人可以有针对性就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复核或申请检察院监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据此,如果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报案人可以依法补充的证据材料后,向公安机关重新提起举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进行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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