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凭借着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强劲表现多次登上钱伯斯、ALB、Benchmark Litigation、LAGALBAND、《中国法律商务》等多家评级机构“争议解决”领域的榜单。得益于事务所一体化改革与专业化发展,ag真人国际官网律师事务所(“ag真人国际官网”或“我们”)帮助许多政府机关、知名央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疑难的案件,一些案件关系到企业能否继续生存,一些案件关系到企业控制权是否易手,还有一些案件关系到城市的治理,其中不乏一些敏感度很高的特殊案件。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的文章展示我们在争议解决领域的方法论,让更多的客户了解我们对裁判思维的把控,了解我们对每份文件、每次开庭的细致考量。坦率地说,争议解决案件没有百分之百的胜诉率,重大案件的背后往往是更为复杂的利益格局,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路会随着宏观目标、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经济环境、利益保护次序的变化而变化。作为律师,我们只能拥抱这些变化,不断检视自我,更加深刻地领会客户的内在需求,在办理案件中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讲好案件的宏观“故事”
在一起客户与合作方的合作建设协议纠纷中,由于当年土地置换政策尚不明确导致迟延开工,管理人员的不专业导致建筑面积超出了规划面积,投资人变更导致项目现场被反复抢夺,该项目将近十年未能完工。在近十年的合作中,面对合作方的一再违约,客户数次表达过希望解除合作的意向,客户上级单位也已经批准解除合作的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客户一直没有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合作方,错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解约能否获得仲裁庭支持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如果仲裁庭认为解除合同已经过了《民法典》规定的一年期限、且合同事实上一直在履行,则客户将无法收回项目使用权,后续工作亦无法开展。
面对不确定性,我们将准备的重点放在了全面且客观地向仲裁庭讲述双方之间十年的合作历程,目的是说服仲裁庭相信双方的信任基础已经不复存在。2023年冬至,客户将我们律师一行六人带到了存放资料的地点,双方十年合作历程堆满了整个会议室。为了梳理十年的合作历史,团队律师驻场多日,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庭审中,我们向仲裁庭展示了:项目当年的政策背景、双方因项目结识的过程、签署合同之前双方磋商的重点、当事人在项目推进上的分工、项目违建的3D动画、有关部门对违建的处理决定、双方关系破裂的重要标志性事件、双方根本的利益分歧点、以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最新批示。
通过讲述上述内容,仲裁庭认识到:合同的目的不仅仅是赚取项目开发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完成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更新和改造。围绕城市更新和改造的目的,客户与合作方进行过反复磋商,在合同中设置了明确考核条款,合作方明确知悉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城市更新改造。仲裁庭认定:项目违建且停工的问题持续了十年无法解决,有关部门已作出项目停止的批示,可以预见的是,项目未来的必要审批手续均不可能继续办理;况且,没有证据证明违建可以得到整改,城市更新改造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仲裁庭还认定:双方对各自的工作进行过分工,由合作方主要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因此,项目建设超期、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应归咎于合作方。最终,仲裁庭全面支持了客户解除合同、返还项目使用权、收益权的仲裁请求。
讲好案件的宏观“故事”是代理仲裁案件的其中一项基础工作,这关系到仲裁庭以什么样的视角看待双方的争议。可以说,宏观叙事角度关系着整场“战役”后续是否能以对客户有利的方式推进。讲好己方的“故事”,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律师要反复研究案件材料,访谈客户有关人员,通过书证结合证人证言的方式呈现己方的“故事”。很多时候,因时间久远、客户关键人物离职等原因,当事人未必能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讲述清楚,此时,需要律师根据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结合商业逻辑、行业惯例、政策环境对事实进行还原,对当事人当年的诸多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帮助客户在法庭上构建事实清晰、逻辑完整的“故事体系”。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您是否看清?
有经验的商事争议解决律师或许有这种感觉,合议庭常常会关注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合议庭通过查明纠纷产生的原因,能够理清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分歧点,进而为下一步确定责任奠定基础。
在一起客户与投资方的工程投资纠纷中,合同约定投资方对工程进行投资,负责施工建设,并自负盈亏,不管投资方是否有投资损失,都不得影响客户与上游业主之间的结算。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材料、人工、施工时间表均发生了变化,业主虽然追加了额外的费用,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投资方仍然认为自己产生了亏损,并将该亏损的原因归结于客户没有向业主争取到足够的费用。
庭审中,投资方突然拿出一份《最终协议》和一份《保证函》并主张:根据《最终协议》和《保证函》,客户承诺承担投资方的投资亏损,客户的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经过鉴定,《最终协议》和《保证函》上客户和其股东的印章均是真实的印章。我们调取客户和客户股东的用印记录后发现,《最终协议》和《保证函》上的印章毫无疑问不是通过正常用印手续加盖的,《最终协议》和《保证函》绝不是客户和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我们主动向仲裁庭陈述,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变更设计、并承诺追加费用,客户和投资方当时认为有额外的费用可以赚取,于是均表示同意,而业主具体追加多少费用,需要等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量来确定,但事实上,业主后续追加的费用不足以覆盖变更设计后的产值,客户和投资方对此情形下亏损由谁承担缺乏明确约定,因此爆发了纠纷。
仲裁庭在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后认为:争议的本质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多出来的工程产值由哪一方负担;在产值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双方直接签订《最终协议》不符合常理,投资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最终协议》的磋商过程、亦无法说明在《保证函》上加盖印章之人的身份,因此,投资方的仲裁请求理据不足。
实践中,常见的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没能提前预判风险,合同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方违约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等等。帮助客户理清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助于发现对方陈述中不合乎逻辑的错误,为定责或免责奠定基础。
三、合同的性质,您真的理解了吗?
当我们在谈论合同性质时,其实是在谈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关系着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如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合同性质还决定着合同效力。因此,一旦合议庭的问题涉及合同性质,我们往往会“精神高度紧张”。一些看似平常的事实问题,律师如何回答关乎合议庭如何理解合同性质,进而决定合议庭对权利义务内容的认定。
以前文客户与合作方的合作建设协议纠纷为例,合同约定一方应当按年向另一方缴纳的“年费”,对于“年费”如何理解,关系着合同的性质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如果合同被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必须有开发资质,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仲裁庭要分配缔约过失责任,无论如何分配责任,客户一定会有责任。反之,如果合同被认定为租赁合同,则一般不存在“租赁资质”的问题,合同效力一般不受影响,也就无需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
再举一个例子,客户作为一级经销商与其二级经销商签订了买卖服务器的合同,由于上游厂商不交付服务器,导致客户无法向二级经销商交付,进而导致二级经销商无法向最终用户交付。
这看似是一个“连环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二级经销商只能向客户追索,而不能向厂商追索。但是我们研究后发现,“连环买卖”的服务器并非有形设备,而是一种虚拟算力,虚拟算力不像普通货物那样需要从厂家依次运送到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直至最终用户手中,而是由厂商在网络上直接向最终用户开放使用端口。此时,客户(一级经销商)与二级经销商之间的合同性质就不是传统的买卖合同,而更趋近于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销售代理合同。换言之,客户(一级经销商)与二级经销商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关系,而是客户(一级经销商)委托二级经销商销售厂商的算力,客户在交易中获得的对价是厂商事后给予的销售提成,而非依靠转售算力的获得差价。客观上,算力只能由厂商向用户直接交付,无论客户(一级经销商)还是二级经销商,既不负有交付算力的义务,也无交付算力的能力。因此,如果将客户与二级经销商之间的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则客户作为卖方未能交付服务器,毫无疑问构成违约;但是,如果将二者的合同认定为销售代理合同,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客户有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客户不负有交付服务器的义务。
现代社会的交易越发复杂,许多合同不能用一句话概括合同性质,这要求律师准确识别合同条款体现的法律关系。正确解释合同性质决定着合议庭怎样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如果双方之间是企业承包关系,承包人往往自负盈亏,而如果是合作(合伙)关系,则亏损共担,因此,合同性质直接影响最终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规则如何运用?
有些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法官对于法律规定的适用与当事人的预期大相径庭。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看待事实的视角不同、不同的裁判价值观、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论均可能导致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
我们的客户在2012年向债权人A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为韩某(化名)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法院判决客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2.5亿元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和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客户一直未履行判决,在此期间,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总额累计已经超过5亿元。
我们代表客户向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再审合议庭在第一次开庭时主动审查了《担保函》是否经过了客户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客户公司章程对此类担保事项如何规定。根据合议庭庭审时询问的问题以及种种迹象,我们判断合议庭很可能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改判《担保函》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即便我们帮助客户争取到《担保函》无效的改判结果,最多也只能免除客户二分之一的责任。
客户作为国有企业,只有完全免除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相关人员不被问责。我们认为,当时的情况必须说服再审合议庭不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才有可能达到免除客户全部责任的效果。于是,我们在第二次庭审时向合议庭建议,《担保函》是否成立(而非是否有效)应当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因为《担保函》作为一个合同,首先要成立,其次才涉及是否有效的问题。合议庭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通过改变争议焦点,合议庭的法律适用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所规定的越权担保无效、担保人应当承担二分之一责任,转变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最终,合议庭经再审后认为,尽管客户副总经理在《担保函》上加盖了客户公章,但是根据客户的公司章程,副总经理不具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该副总经理在《担保函》上盖章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担保函》不成立,客户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规则的运用一方面要贴合具体的案情,另一方面还要说服法官或仲裁庭愿意使用律师提供的法律规定。诚然,有些时候先入为主的印象一旦产生,无论一方认为自己准备的法条多么有道理,也未必能说服法官或仲裁员使用这些法条,而利用争议焦点改变法律适用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式。
五、综合全案巧妙利用“案外事实”
我们注意到,一些法官或仲裁庭喜欢在开庭后组织双方进行非正式调解。由于刚结束了针锋相对的庭审,法官和双方律师处于相对放松的状态,许多在开庭时未被提及的“案外事实”会在不经意间披露出来。尽管这些“案外事实”均不会被记入笔录,更不会作为法院和仲裁庭的裁判依据,但如果对它们进行细致分析,并结合庭审时合议庭的发问、释明和引导,有时能够一定程度地预判裁判思路。
在一起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纠纷中,客户认为尽管《外商投资法》已经实施,但由于该法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尚未届满(2024年12月31日届满),客户公司可以按照原《外资企业法》的规定,由董事会(而非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留任现有董事的决议。
但是,对方认为自己是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即便案件一审判决作出时五年“过渡期”尚未届满,二审判决作出时五年“过渡期”也一定会届满。因此对方认为,五年“过渡期”一旦届满,客户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便不再是董事会,应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由股东会行使公司最高权力,罢免现有董事。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可以保持原有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但是五年“过渡期”结束并不当然代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设立股东会,设立股东会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登记备案。我们向合议庭提交了研究成果,并附上了法律依据。
在第一次开庭后的调解阶段,我们发现,尽管《外商投资法》有五年“过渡期”的规定,但合议庭似乎倾向于认为,“过渡期”一旦结束,对方作为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大股东,理应享有新《公司法》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捕捉到合议庭除了关心法律如何规定之外,客户公司能否在当地长期稳定经营也是法官十分在意的问题。于是,我们向合议庭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1)客户公司在当地的用工情况、员工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纳税记录、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连续多年获奖的证书,目的是证明客户公司在当地长期稳定经营;(2)客户公司的大客户名单,目的是证明大客户是现有董事会凭借个人资源带给公司的。
客户公司能否在当地长期稳定经营与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并不直接相关,属于本案的“案外事实”,该“案外事实”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法院最终支持客户、认定临时股东会不成立。
但是,我们也认为,律师的诉讼策略不应该过分强调“案外事实”的作用,“案外事实”更不构成一方“打压”另一方的工具。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花了大量篇幅指控:原告购买被告的产品是为了“投机倒把”而转卖,趁市场上涨时赚取暴利,并以高额违约金为“筹码”逼迫被告以低价向原告供货。但是,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是否出于“投机倒把”的目的并非被告可以不按合同供货的理由,法官当庭要求被告聚焦与争议有关的事实,不得陈述无关事实。
六、什么是案件的利益格局,它扮演了什么作用?
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案件,胜负手有时候不完全是法律问题,在特定的背景下,裁判者要做出利益取舍。
自然人A女士委托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多位中高层领导(“代买人”)收购该公司员工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该上市公司有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合同》约定,代买人应当按照A女士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代买的股权交付给A女士,如果违约,则需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委托合同》签订后,代买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签订了《股份买卖协议》,代买人准备在自己收购员工的股权后,再将股权过户到A女士名下。但是,受到上市公司境内主要经营实体所在地政府的影响,代买人在未通知A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与员工解除了《股份买卖协议》,并协助员工将股权转卖给了政府控制的某投资公司。
在得知情况后,A女士在香港某法院起诉了股权出卖人(公司员工)、代买人以及某投资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所有被告向A女士交付股权;同时,A女士依据《委托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代买人以购买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于是,该案出现了两组“平行诉讼”,第一组是香港股权归属诉讼,第二组是内地违约金仲裁。
在第一组香港股权归属诉讼中,香港某法院在案件管辖权决定的文书有一段十分耐人寻味的说理:“A女士可能并非股权的真实购买人,真实购买人可能是A女士背后的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之所以隐名购买股权,目的可能是规避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但是,A女士的计划是否规避了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在当时仅是香港某法院的一种推理,没有明确结论。
在第二组违约金仲裁中,仲裁庭认为,代买人未能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未能按照A女士指示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股权,构成违约。在第二组违约金仲裁中,A女士损失的金钱(购买价款)和时间(一直未获得股权)是显而易见的,但当时的仲裁庭似乎不愿意支持A女士索赔的违约金。
第二组违约金仲裁以申请人A女士撤回仲裁申请结束,许多情况随着仲裁庭的解散无从查证,或许再过一些年会永远尘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仲裁庭支持了A女士的违约金诉请,代买人(公司中高层领导)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不排除代买人因不堪巨额赔偿压力,在第一组香港股权归属诉讼中转而支持A女士的诉讼立场,尽可能地帮助A女士拿回股权以换取A女士对他们违约金的减免。届时,第一组香港股权归属诉讼很可能朝着对A女士有利的方向发展,结果可能是A女士获得上市公司的股权。
但是,如果香港法院在管辖权决定书中所述的A女士和某公司“可能规避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是真实情况,那么仲裁机构支持A女士的巨额违约金会在不经意间对A女士和某公司违反香港上市规则起到帮助作用。
因此,抛开其他的案外因素,我们理解该案当时的利益格局很大程度左右了第二组违约金仲裁的走向。尽管根据《委托合同》代买人构成违约,但如果支持A女士的违约金诉请,不排除变相干扰到香港资本市场的运行。基于此,仲裁庭的考量可能是,先由香港法院解决股权归属问题,再由仲裁机构解决《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避免违约金仲裁的结果影响股权归属诉讼的结果,防止出现仲裁间接干扰香港资本市场的情况。
七、“擒贼先擒王”抓主要矛盾
公司控制权的纠纷往往涉及许多诉讼,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寻找证据”的知情权诉讼、用于“影响公司经营”的决议相关诉讼(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诉讼,及撤销决议诉讼)、用于“动摇股东资格”的股东身份诉讼(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股权转让合同诉讼等)。此类民事案件具有“战线长、时间久”的特点,往往动辄耗时几年,而这种诉讼案件的频繁交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企业主肯定希望快速解决问题,但一些股东甚至不惜用刑事犯罪的手段胁迫公司以获得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千头万绪的诉讼线索及可能性,重要的是“擒贼先擒王,打蛇打七寸”,即找到主要矛盾,解决核心问题,企业主、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希望平息“内乱”,应当抓住对手最薄弱的环节拿起法律武器“一击毙命”。
客户是一家知名民营企业,系当地支柱企业,业绩和口碑均非常好。企业最初是典型的家族企业,在不断发展、逐渐正规化过程中,股东之间产生了矛盾。委托我们的是企业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方(大股东的亲戚)是企业的高管及重要股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方实施了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我们介入案件时,双方在当地法院已经“拉开架势”,互相起诉了多起案件:对方作为股东,提起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解散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等案件,而客户也相应提起了多起损害公司利益诉讼,包括:对方违规报销、违规使用公司设备、强制向公司客户销售他自行生产的产品等。
我们详细分析案件后,就“防守”案件(即对方起诉的案件)制定了详细的应对方案,而针对“进攻”案件(我方起诉的案件),我们认为现有案件虽然“多”,但是“散”,没有抓住核心,没有形成“拳头”合力。这样一来,不仅个案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甚至也会影响其他案件中法官的“心证”,更会影响整体解决争议的布局。因此我们建议客户,撤回不必要的案件,找到主要矛盾,即对方损害公司利益的“最核心行为”,进行索赔。最终我们发现,在企业筹划上市的过程中,对方作为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管实施了一系列“阻碍和破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不参加上市辅导、拒不参会、拒不签字等,最终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企业上市失败。经全面分析和反复研讨,我们决定将此作为本案的主要矛盾,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梳理事实、组织证据,用证据讲好本案的“故事”,还原“侵害公司利益”的构成要件。
为了解决主要矛盾,我们做了如下工作:第一,提交了上市筹备过程中的文件及各家中介机构的说明,证明对方存在拒不配合的行为,并基于对方的股东及董事、高管身份,论述了“股东行使权利的边界”和“董监高忠实义务的内涵”,主张这种行为具有“可责性”,属于侵权行为;第二,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就上市筹备的费用支出进行了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证明了损害结果(不能上市产生的直接损失);第三,吃透了申报上市的流程、周期和必须的文件,用证监会的指引文件及法律规定,证明了对方的行为必然导致企业无法上市(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全额支持了企业对直接损失的索赔,判决结果创造了此类案件判赔金额的新高。通过本案的胜诉、保全及执行,公司控制权趋于稳定,企业在大股东的管理下,逐步走出此前上市失败带来的困境,实现了新的发展。
我们认为,复杂的商事案件往往千头万绪,存在多种路径和角度,争议解决律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发现和选择”。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诸多矛盾中找到主要矛盾,并创造性地采取各种方式解决主要矛盾,是我们需不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的“终身任务”。
八、与法官合法合规进行沟通,窍门是什么?
您经历的诉讼案件中,法庭上律师侃侃而谈时,法官的反应和回复是否经常是“说重点”“总结一下你的观点”“说过的不要重复了”?
在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表达都是为了己方的利益各执己见,但无休止“自说自话”式的争论,永远不是诉讼程序的重点。法官对于案件的看法,才是对于案件有决定性意义的思路,也是决定案件推进走向的主导性思维。在有限的庭审时间里,法官更倾向于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留到真正关注的问题中,以便公正、客观地作出判断。这也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因此,如何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我们认为,从法官关注的角度切入,引导诉讼思路,将己方观点与法官的思维对接,说服法官接受己方的观点和事实,才能有效起到“表达意见”的效果,从而真正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一则案例举例,客户的大宗货物的仓储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了仓储合同纠纷,客户的大宗货物被卷入仓储合同纠纷中而被查封保全在仓库内,第三方主张享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客户为争回货物的所有权,向仓储合同管辖的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案件,要求确认该批货物所有权归属客户。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突破原被告诉讼地位,以有独三身份加入案件、将两类诉讼请求并案审理的情况并不常见。起初,客户申请以有独三身份加入案件的过程并不顺利。
在法官出现顾虑之时,我们分析推测法官关注的重点可能有三:1.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已经保全,法院看到了原告的初步证据,对客户跳出来主张货物所有权有所疑虑;2.本案受理之初是基于案件双方的仓储合同,客户并非仓储合同一方,扩大审理范畴是否正当;3.客户提出的独立请求,地位相当于原告,请求事项与合同纠纷已不再是同一类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另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必要性为何。
我们迅速做出应对,以一套组合的沟通措施,力争实现客户目标:
第一,是积极建立沟通的渠道。在通过电话沟通发现形势不利之时,我们第一时间赶到法院,力争和法官当面沟通的机会。在缺少大段沟通时间、无正式谈话机会的情况下,利用法官办案的间隙,向法官力陈本案的事实情况,以引起法官的重视。
第二,换位思考是沟通的核心。通过多次的沟通我们已经注意到,法官的关注点早已不是有独三加入诉讼程序在法律上的依据,正如真正打动法官的永远不是律师的法律技巧,案件事实,才是法官判断的轴心。因此,在争取到一次谈话机会后,我们带着大量证据到了法院,将争议的过程、现状、货物所有权情况的前因后果,一一向法官讲述、举证。
但是,这一切事实,并不当然代表客户必须要以有独三这一特殊身份加入本案诉讼。对此,我们转换立场,从法官的顾虑出发,提出在诉争货物已经被保全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客户作为有独三加入诉讼,将产生何种程序不当的后果,并举示出多份司法案例予以参考。以此,真正从法官既有的思路中切入,引导了法官思路,与我方观点实现了对接。
第三,程序救济是沟通的途径。在与审判法官正面沟通的同时,案涉货物被保全是本案的特殊背景。我们同时不放过程序机会,提出了针对保全的异议救济程序。这一举措,使得法官从既有案件思维中被迫转换角度,更加正视了客户的诉求。
最终,通过一套组合措施,客户成功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在仓储合同纠纷中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在后续案件处理过程中,实现了在两省两地法院主持下,对财产保全阶段的大宗货物实施了先行处置、处置款提存法院的结果。因此,我们理解,思维的对接才是争议解决中沟通的“窍门”。
九、团队管理真的能为案件创造价值吗?
一家律所承接的复杂疑难案件越多,其内部团队成员得到的锻炼机会就越多,办案能力提升得越快,分工配合的熟练程度也就越高,最终受益的是案件整体的办理质量。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将进一步促成重大案件的承揽,形成正向反馈循环。因此,训练并管理好团队,促使团队每一个成员发挥出全部实力,是我们在承办案件之外的一项重要工作。
ag真人国际官网在近年来承办了多起在客户圈内和业内有较高影响的案件,取得了令客户满意的结果,这归功于ag真人国际官网一体化改革以来团队管理效能的提升。重大案件几乎不可能只靠一两个律师完成,背后需要一个素质精良的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们建议,客户在重大案件选聘律师时,需考察律所的管理模式、律师团队成员的情况、了解团队从牵头人到案件主办律师是否具备合理的梯队架构,不仅要关注牵头人的案件把控能力,也不应忽视团队成员的专业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当团队主要成员的专业水平、沟通能力、专注度、执行力均均能够保持“在线”状态时,这便表明该团队大概率经过了重大案件的磨砺与锤炼,具备明确的分工以及默契的配合,如此一来,案件便更有可能达成预期的效果。
近年来,ag真人国际官网不断引进优秀人才,重塑事务所考评制度,改革并完善薪酬体系,为律师规划晋升路径,坚持开展内部人才整训,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在大环境的压力之下,努力营造出和谐宽松的小环境,持续为办理重大案件注入能量。
十、结语
在撰写本篇文章的过程中,我们经过反复斟酌,决定本期暂不对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裁判规则进行解读,而是提供一种争议解决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源于我们的实战经验,同时也处于持续的调整和优化状态。从本质上来说,它是我们在争议解决这项业务中所秉持的价值观。我们始终坚信,正确的价值观能够孕育出正确的方法论,其在宏观层面可以是“战场”布局的能力,微观层面可以是事实查明、法律研究、案例调研、证据筛选、开庭陈述、交叉询问等具体“法律技术”。我们希望正确的价值观和正确的方法论有机结合,继续帮助客户在各类案件中寻求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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