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经济下行、不良资产增加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新一轮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格局下,外资如何与内资互补参与境内不良资产的处置和优化,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3.4万亿元人民币,较2023年末增加了2000亿元,增幅为6.25%。这一增长趋势主要受到内部经济增长放缓、外部需求萎缩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多重因素影响。2023年全年,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继续保持,全年共处置不良资产达到3万亿元人民币。在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格局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4+地方系+银行系+外资系+N”的市场竞争格局,其中,“4”指四大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AMC),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地方AMC的数量已经增至59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它们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市场生态。
2024年1月25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介绍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情况时表示,欢迎并鼓励外资机构在中国进行资产盘活处置合作。本文旨在结合笔者作为跨境投融资律师的相关实战经验,梳理和综述当下新一轮外资参与国内不良资产市场的渠道和途径。
1.直接从AMC收购不良资产包
境外投资者直接收购全国性AMC旗下的不良资产包是最传统、最主要的投资模式。全国性AMC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等),将一定数量的金融不良债权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不良资产包,境外投资者通过竞争性程序(公开招标、拍卖等)向AMC批量购买。最为典型的案例是20多年前,即2001年11月摩根士丹利等多个境外投资机构组成投标团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购买了账面价值共计108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包,此举拉开了历史上外资参与我国境内不良资产处置的序幕。
从监管和程序方面来看,境外主体收购境内不良债权后,境内债务即转变为对外负债,因此主要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外债的监管。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获得的对价款直接到银行办理入账及结汇手续;境外投资者处置其所受让的境内不良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也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无需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8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不过,[2015]2044号文已被发改委2023年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废止。因此,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适用《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改委完成审核登记。
直接从全国性AMC受让不良资产包的模式最早运用于实践,此路径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程序、监管体系以及法律规范等均较为完备,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是一条较为成熟的收购路径。
2.投资全国性AMC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AMC出资人,满足一定条件甚至可成为控股股东,同时,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AMC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六)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设立地方AMC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但实际上浙江、山东、福建、辽宁等省都已经设立不止一个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地方性AMC原则上由省级政府核准设立,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保监会。
2019年12月16日成立的海南新创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获批成为地方AMC,其控股股东新创建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即为注册地在香港的境外投资机构,属于境内外合资的地方AMC。
4.入股境内非持牌AMC
外资机构可以选择入股境内非持牌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进入市场,例如全球特殊机会美元基金嘉沃入股中国特殊机会投资管理公司文盛资产,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华平投资与翰德集团合资成立的北京翰德东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黑石集团完成了对国内非持牌金融AMC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入股境内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阻力会小一些,但税负压力依然存在。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非持牌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需要遵循《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
5.设立不良资产投资的QFLP企业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QFLP试点制度是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于2010年底在上海首开先河,随后北京、深圳、海南等多个地区均出台了相关的QFLP试点政策。截至2024年12月,已经有北京、上海、深圳、海南、成都等50余个地区发布了QFLP试点的相关政策文件。在政策层面,各地QFLP试点政策在准入门槛、备案要求、投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投资范围方面,上海、深圳、北京、广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试点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不良资产投资。海南、贵州等地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2023年2月20日,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为了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并且鼓励境外投资者以QFLP方式投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然而,由于相关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这一交易模式的正式实施仍然具有挑战性,需要与试点地区的相关机构(特别是当地外汇局)进行逐一个案磋商和沟通。这些政策和举措表明中国在积极推动外商投资和私募基金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为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实践中,已经有许多外资通过QFLP的方式参与中国境内不良资产市场。橡树资本作为首批获批QFLP资质的企业之一,于2013年11月与中国信达签署了战略协议,合资10亿美元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公司,2015年橡树资本完成在中国首笔不良资产投资。2020年6月,嘉沃投资通过其新加坡全资控股子公司CarVal Investors PRC Holdings Pte. Ltd.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嘉沃文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于2020年6月开展QFLP试点工作,主要投资标的为银行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
结语
综上所述,境外投资者直接从AMC收购不良资产包仍然是目前比较成熟的参与境内不良资产市场的方式,境外投资者投资全国AMC、地方AMC、非持牌AMC或者是通过QFLP试点地区进行相关投资往往需要一事一议,经过相关机构审批。
* 实习生杨雅琪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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