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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争议解决丨债务人“离婚避债” 债权人可撤销离婚协议吗?
作者:admin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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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的另一方,致使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的现象常有发生。债权人能否撤销这样的离婚协议?因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关系解除与共同财产处置的双重属性,如何平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使得平衡机制将愈发完善。本文立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结合实务案例,为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提供法律指引。


以案说法[1]


高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债务人冯某偿还高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判决于2020年7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后高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后得知债务人冯某与其配偶刘某在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婚内购买的两套房屋均约定归配偶刘某所有。债权人高某认为冯某“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故向法院诉请要求撤销冯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需关注以下几点:


一、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情境下的适用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2条。该制度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清偿,体现了《民法典》强化诚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同时,因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债权人的债权效力延展到了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突破。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主张撤销的财产协议系夫妻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而离婚协议系集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于一体的特殊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与一般合同存在显著差异。《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离婚协议虽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调整的事项,但这一条款为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预留了空间。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二、债权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的行权条件


(一)债权人在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前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高某所享有的债权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程序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债权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即便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债权人能提供足以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据的,亦可认定债权真实合法。


(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 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


《民法典》第538和第539条明确了诈害行为指无偿处分与有偿不合理交易。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无偿”还是“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无法直接适用。此时,在参照适用时应当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并非一定均等分割。《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在参照适用时,需要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事实,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2]


2.有害于债权实现


如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后无法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认定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离婚协议中,债务人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后,其名下所有的财产仍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即可视为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


以上案例中,冯某离婚时已负债且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而涉案《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并未对冯某倾斜,反而将其中两套房屋约定均归刘某所有且无相应补偿,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可视为冯某在负债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无偿进行了处分,导致其财产非正常减少、偿债能力降低,已对债权人高某造成损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条款。


(三)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行权期间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同时受以上两种除斥期间的限制,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如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届满五年的,撤销权也依法消灭。


三、签订离婚协议时,各方维权指南


(一)债权人权益实现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一款明确: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债权人可以一并提出 “撤销+返还”的诉讼请求,以减少诉累。


(二)债务人及其配偶抗辩思路


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中,债务人及其配偶可举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基于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因素考量,并非恶意逃避债务,以证明该等条款合法合理、不应撤销;债务人可举证其仍有足够的资产或收入来源用于履行债务,尚具备偿债能力而未陷入无资力状态,以证明其不存在诈害行为,该行为也并不影响债权实现。此外,特定情况下还可尝试通过主张家庭需求与当地消费水平关联、除斥期间等多因素予以抗辩。

 

结语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在夫妻离婚协议中适用的规定有利于各方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利益平衡,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利益。


注释文献: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97号“刘某与冯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案”

[2] 最高人民法院陈宜芳、吴景丽、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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