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直以来,婚姻房产纠纷作为离婚诉讼的核心争议而备受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的司法解释(一)(二),逐步构建起兼顾个人财产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的规则体系。特别是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复杂问题作出细化指引,进一步平衡了公平与效率,体现出法律对婚姻家庭价值的保护与引导,本文拟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相关问题展开梳理。
一、案情介绍1
高某与高某2系父子关系,高某2与常某原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22年离婚,约定双方共有房屋归高某2所有,剩余贷款由高某2一人偿还,高某2给常某补偿款340万元,为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现高某起诉主张高某2与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支付的300万元系高某对其二人的借款,应予返还,并附有高某2签署的借条佐证。常某主张该款项系高某对常某、高某2的赠与。
法院认为,一方面,子女买房由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结合高某用卖掉一处其名下房屋的卖房款为高某2、常某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高某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高某2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应当认定高某与高某2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面,高某向高某2出借的款项是在常某、高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常某、高某2均认可案涉款项的用途为购房,所购房屋亦实际登记在高某2名下。高某2和常某在离婚时亦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了分割,分别取得了房屋权属或补偿款的实际利益,应当认定案涉借款资金确已实际用于常某、高某2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该借款依法应属于常某与高某2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新旧司法解释的对比分析及新规解读
(一)新规突破传统物权登记原则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前,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认定,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2规定的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相关内容以登记确定产权归属,虽然有利于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但忽略了产权登记与父母真实赠与意图存在不一致的可能,人为制造了家庭矛盾。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的司法实践开辟了全新路径,不再将不动产登记和赠与的意思表示推定关联。自《民法典》确立基础的夫妻财产制度,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明确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基本准则,再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情形展开深度调适,结合“约定优先与合理补偿”的框架,在司法规则层面实现了突破性细化,逐步达成了个人财产权益与家庭整体利益的均衡维护。尤其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的新规定,从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再将“不动产登记情况”与“赠予意思表示”挂钩,将“出资来源”作为“离婚时不动产分割”的基本考量因素,切实实现了保障父母出资权益与维护子女配偶合法权益两者间一定程度的平衡。
(二)新规下,细化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认定规则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主要规范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及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1.夫妻婚内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补偿及具体金额。
在具体处理房产分割时,鉴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房产价值尚高以至难以实物分割,故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兼顾多方因素认定,诸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方、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波动等,综合确定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数值。
需要强调的是,哪怕父母明确约定购房出资仅给予子女配偶一方,但鉴于血亲与姻亲关系本质的差异,一般而言,该约定默认是以子女婚姻关系持续存续作为潜在的意思表示基础,故在子女离婚时,这一约定同样需要纳入考量范围,以便更加公平合理地处理房产分割问题。
2.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在一方父母仅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下,离婚分割房屋时,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以出资来源和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共同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诸多因素,确定房屋归属,并据此确定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不过,在房产分割实践中,因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的不同,常无法明确房屋归哪方所有,需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处理。举例来说,若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不同,且夫妻二人对房屋份额并无特殊约定,那么夫妻对该房产并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在具体分割份额时,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归出资比例多的一方所有,或者判决房屋归抚养子女一方所有;并充分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定对另一方的补偿款。
综上,在新规施行的背景下,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这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摒弃了“一概而论”的做法。新规充分考量了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当下婚姻家庭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赠与行为所具有的特定目的性特征。新规通过确立约定优先的原则,并采用综合裁量的方式,对规则进行了全面完善。
三、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情形归纳
至此,《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1087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完整地涵盖了婚姻家事案件中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全部情形。依据过往裁判规则及最新司法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具体处理情形如下表:
由此可见,在解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房产分割难题时,产权登记状况已不再占据主导地位,相较而言,出资来源情况成为关键考察要点。同时,还需全面考量夫妻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程中的过错情形、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波动等多方面因素。基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质,这种分割方式也是对所有家庭成员维护婚姻家庭和睦的重要指引。
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借贷性质界定
实践中,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或前配偶主张其为子女出资的购房款为借款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种情形是否适用《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的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的解读,不论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均不是关于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规则,相关条款只解决在父母出资已经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结合上述案例的认定,借款合意是法院审查重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一方父母起诉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前配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主张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的父母一方,应负有对借款合意和款项支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其一,查看出资时是否存在借条。通常情况下,借条上一般会有父母及其子女的签字,而往往缺少配偶一方的签名。在此情形下,借条的真实性存疑,难以核实。所以,在审查借条内容真实性时,需要关注配偶是否知晓该借款事宜。若配偶对借款毫不知情,在借条上无其签名的情况下,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会大打折扣。
其二,综合考察借期、利率的约定情况,是否存在向对方主张借款债权的事实,以及是否有还款的实际行为等要素,以此判断借条这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倘若借条中既无借期与利率的明确约定,又从未有过主张债权的行为,同时也不存在还款事实,那么该借条的真实性就极有可能受到质疑。只有当这些方面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借条的真实性才更具可信度。
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建议
(一)明确出资性质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十分复杂,为明晰法律关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极为重要。
1.签订赠与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表明出资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己方子女;
2.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
(二)签订财产协议
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亦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障方式。
协议中可对房产的归属、分割方式、增值部分的分配进行详细约定。财产协议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 语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公平”的深化。通过综合考量出资、贡献、过错等因素,法律既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也肯定了家庭成员的共同付出,引导社会树立“婚姻共建、责任共担”的价值观。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婚姻房产分割规则将更加精细化,为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注释文献:
1.(2024)京02民终10304号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失效)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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