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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丨在华外企如何遵守《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
作者:admin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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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反外国制裁法》的执行细节进行了明确,对在华外资企业的运营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以下将重点解析外资企业,在遵守母公司合规政策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对“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理解和其他相关合规建议。

 

1.在华外资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

 

根据《实施规定》第17条,“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约谈,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及第18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明确得出,任何组织或个人,协助或执行外国对我国实体或个人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与合规的风险。

 

对于在华外资企业而言,若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母公司基于外国法律制定的合规政策,例如中止与被外国列入带有歧视性的制裁名单的中国企业的合作,可能被视为协助外国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从而违反《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因此,外资企业需谨慎评估母公司合规政策与中国法律的冲突,避免因执行母公司政策而触犯中国法律。

 

2.“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界定

 

《实施规定》未明确列举“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具体形式,但从文义和立法的角度,可以归纳出以下3点界定的标准:

 

(1)“针对性”

 

基于《反外国制裁法》及《实施规定》反复使用的措辞,“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措施”,说明相关行为必须是直接针对中方主体的,而非一般性、普遍适用的政策。若是全球适用、且未点名中国的反腐、反恐机制,通常不构成针对性。

 

(2)“限制性”

 

虽然《实施规定》中未列举何种行为构成“限制”,但根据第3条,“外国……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国务院有权将有关组织或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实施反制措施”,可以看出,外国根据外国法律,对我国正当权利或正常活动造成实质性障碍或排除的行为,被认为是“限制措施”。

 

(3)“不正当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草案)〉的说明》,我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针对不正当的缺乏国际法依据或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单边制裁措施进行反制,是我国应对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通常,不是在国际共识下作出的制裁行为被认为缺乏正当性。

 

外资企业在判断某一措施是否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时候,应重点考虑上述因素,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合规建议

 

《实施规定》的出台强化了中国对于外部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能力。对于在华外资企业而言,合理构建“中外法之间的合规缓冲区”已成为必须重视的问题。以下为应对该风险的五项具体建议:

 

(1)审查并调整母公司全球合规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

 

外资企业须对全球统一的制裁政策、黑名单制度、供应链准入标准等进行逐一“本地化评估”,明确哪些内容可能与《反外国制裁法》及《实施规定》相冲突。

 

建议操作:


· 建立“中外法律冲突点清单”,标注高风险条款;

· 设置“合规豁免或缓冲机制“,允许中国子公司在部分情况下“依法不执行”母公司政策;

· 明确总部指令是否属于可执行的“建议性”政策,防止子公司因无选择空间而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独立的中国本地合规机制

 

全球合规框架应适度“下放权力”至中国区,让中国法务、业务部门在本地法律问题上具备一定裁量和决策权,以应对复杂的法律冲突局面。

 

建议操作:


· 设立“本地法律优先原则制度”,即遇到中外法律冲突时,中国法优先;

· 配置驻华独立合规官,对总部政策有独立审查权;

· 引入第三方法律顾问或外部律所参与对特定制裁问题的定期合规审核。

 

(3)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日常沟通

 

《实施规定》赋予国务院有关部门较大的调查、认定和反制权力。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主动沟通和政策协调,将有助于降低执法机关对企业行为的误判和误伤。

 

建议操作:


· 对于敏感交易或退出行为,可事先以咨询函或备案形式向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说明背景与法律压力;

· 参与中国外商投资协会、行业商会等组织,建立政企之间的稳定信息沟通桥梁;

· 在遭遇对中资客户的制裁冲击时,不要单方面终止交易,应先与中方客户协商,再评估是否可能违反中国法律。

 

(4)提升员工对中国制裁合规的意识

 

很多外企员工(尤其是法务、采购、业务决策人)对中国的反制裁法律认知不足,容易在日常业务中无意中配合母公司实施了对中方的限制措施。

 

建议操作:


· 将《反外国制裁法》《实施规定》纳入年度强制培训模块;

· 举办“中外法律冲突模拟应对”工作坊,提升应对能力;

· 为销售、采购、法务等关键岗位提供专项指引手册,明确哪些行为属于高风险协助行为。

 

(5)制定法律冲突与突发风险的应急预案


一旦中方客户、合作方或供应商被列入外国制裁清单,中国子公司往往将处于母公司与中方法律夹击的漩涡之中。此时如果没有预案,极易造成合规失误或声誉受损。

 

建议操作:


· 设立“中外制裁冲突应急处理流程”,明确风险评估、决策审批、对外发声口径;

· 在集团法务系统中为中国子公司预留独立法律顾问预算;

· 若确需中止交易,应充分保存内部合规评估文件、外部法律意见书,形成合理避责链条;

· 启动媒体监控机制,一旦涉入制裁相关舆情,能够迅速做出响应。

 

结论

 

《实施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外资企业在华经营已不可回避地进入到“法律冲突管理”时代。在全球制裁机制和中国法律体系并行甚至对抗的背景下,仅靠“照搬总部政策”已难以为继。企业唯有正视中外法律差异,建立具有中国法识别能力的本地合规机制,提升员工法律意识,构建预警与应对系统,方能在合规红线上稳健前行。在不确定的地缘格局中,实现制度内运营的确定性,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前提。建议各类外资组织立即开展政策解读、法律冲突评估与合规重塑,确保在未来的监管周期中稳健应对。

 

*律师助理滕履冰、朱一阳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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